七部委联合印发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能源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检疫局:
为落实国务院《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我们研究制定了《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 管 局
国 家 能 源 局
国家质检总局
国 家 标 准 委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
能效“领跑者”是指同类可比范围内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产品、企业或单位。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对增强全社会节能减排动力、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实施范围
(一)基本思路
建立能效“领跑者”制度,通过树立标杆、政策激励、提高标准,形成推动终端用能产品、高耗能行业、公共机构能效水平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定期发布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终端用能产品目录,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公共机构名单,以及能效指标,树立能效标杆。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政策扶持,引导企业、公共机构追逐能效“领跑者”。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强制性能效、能耗限额国家标准,完善标准动态更新机制,不断提高能效准入门槛。
(二)实施范围
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范围包括三类:终端用能产品(以下简称用能产品)、高耗能行业和公共机构。
1、用能产品
综合考虑产品的市场规模、节能潜力、技术发展趋势以及相关标准规范、检测能力等情况,选择量大面广、节能潜力大、基础条件好的变频空调、电冰箱、滚筒洗衣机、平板电视等家电产品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以后逐步扩展到办公设备、商用设备、照明产品、工业设备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产品。
2、高耗能行业
综合考虑行业的能源消费量、节能潜力、节能技术发展趋势以及能耗统计、计量、标准等情况,选择火电机组、原油加工、钢铁、乙烯、合成氨、电解铝、平板玻璃、水泥等产品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以后逐步扩展到电力、石油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的其他产品。
3、公共机构
按照同类可比原则,对公共机构进行合理分类。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评价的规范性,先以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为重点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逐步涵盖各类型公共机构。
二、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能效水平达到能效国家标准的1级能效以上,且为同类型可比产品中能源效率领先的产品;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提高。
2、采用先进高效的节能技术和零配件,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能耗较低。
3、产品获得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具有国家认可实验室的第三方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4、产品质量性能优良,近一年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5、产品为量产的定型产品。
6、生产企业为中国大陆境内合法的独立法人,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承诺“领跑者”产品在主流销售渠道正常供货。
(二)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的入围和发布
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的入围采用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方式。
申请企业将入围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局,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监局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地方上报的能效“领跑者”入围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网站等指定媒体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公告能效“领跑者”生产企业、产品目录及其能效指标。
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目录每年发布两次。
(三)加施能效“领跑者”标志
鼓励入围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品牌宣传、产品营销中使用能效“领跑者”标志。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使用能效“领跑者”标志(标志样式见图1),也可在能效标识本体上直接印制能效“领跑者”标志(示例见图2)。严禁伪造、冒用能效“领跑者”标志,以及利用能效“领跑者”标志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四)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激励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激励政策,鼓励能效“领跑者”产品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
(五)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能效标准
建立能效“领跑者”指标与强制性能效国家标准衔接的机制。根据节能技术发展、市场能效水平变化等情况,针对各用能产品具体情况,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能效标准指标体系。
(六)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的能效、质量等性能的监督检查,将能效“领跑者”列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重点,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管理机构、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和相关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开展标识备案、产品认证和性能检测工作,并对能效“领跑者”的能效标识、质量认证进行有效的跟踪调查。对能效虚标、认证不符合、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撤销入围资格、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和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予以曝光。将提供虚假材料、开展虚假宣传的生产企业列入负面清单,三年内不得申报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
三、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单位产品能耗水平达到能耗限额国家标准的先进值,且为行业的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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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均完成了政府下达的节能量目标任务,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
3、按照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建立了能源管理体系;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已经通过能源计量审查;建立了节能奖惩制度;已经开展或正在开展能耗在线实时监测系统建设。
4、年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独立法人。
5、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
(二)能效“领跑者”的入围和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行业协会开展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入围遴选工作。行业协会通过数据征集、资料审查、现场核验、同行评议、专家座谈等方式,遴选出上一年度的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名录和单耗指标,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等指定媒体对行业协会上报能效“领跑者”名录和单耗指标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名录、单耗指标。
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每年发布一次。
(三)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激励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激励政策,对高能耗行业能效“领跑者”给予鼓励。
(四)开展行业能效对标
编制重点行业能效对标指南,推动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效对标,通过采取自身“纵向”对标与能效“领跑者”间“横向”对标相结合的方式,查找差距、剖析原因、完善措施、持续改进。及时总结能效“领跑者”的节能最佳实践,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行业能源效率提高技术路线图。广泛开展节能技术、标准、管理体系培训,引导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五)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能耗限额标准
加快制修订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不断提高能耗准入门槛。对高耗能行业、产能过剩行业,要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能耗限额标准指标体系。
四、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同类可比原则,能源效率为同一气候类型中同类公共机构的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提高。
2、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
3、建立了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体系,在本地区同类型公共机构中节能管理水平领先。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9149)要求。
4、年能源消费量一般不低于50吨标准煤。
5、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能效“领跑者”公共机构的入围和发布
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依据相关国家标准,通过资料申报、现场调研、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每种类型的公共机构评选出能效“领跑者”,上报国管局。
国管局、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在国管局、发展改革委等指定媒体对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国管局、发展改革委公告能效“领跑者”单位和能效指标。
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每年发布一次。
(三)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激励
国管局、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激励政策,对获得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的单位给予鼓励。
(四)发挥示范效应
建立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案例库,适时向社会发布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案例,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五)将“领跑者”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根据能效“领跑者”指标和公共机构能效整体水平,适时将能效“领跑者”指标转化成制定节能目标、开展考核评价的标准和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发展改革委加强能效“领跑者”制度的统筹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国管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制度取得实效。中央财政安排工作经费用于能效“领跑者”的入围评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二)完善政策措施
加大能效“领跑者”指标的政策采信力度,把能效“领跑者”指标作为能评、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差别电价等政策措施的重要参考。严格能评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和设备。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改造项目要优先选用能效“领跑者”产品。
(三)加强宣传推广
宣传普及能效“领跑者”制度,扩大制度影响。利用电视、网络、图书、期刊和报纸等大众传媒,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表彰会、推介会等形式宣传能效“领跑者”,树立标杆,弘扬典型,表彰先进,为制度实施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