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福建省成为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国务院确定的全国首个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
《若干意见》明确了福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四大战略定位:一是国土空间科学开发先导区,二是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先行区,三是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示范区,四是生态文明制度创新实验区,为全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先行示范区建设目标为:到201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0%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比全国平均水平高6个百分点;城市空气质量全部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主要水系—类水质比例达90%以上,近岸海域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面积占6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地面积比2010年下降3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5%;森林覆盖率达65.95%以上。到2020年,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污染防治能力、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提升,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建成,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大力推行,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若干意见》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开展先行先试、加强组织协调等方面提出25条支持政策措施,包括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福建省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开展采矿权、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等抵(质)押贷款;开展森林、山岭、水流、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在闽江源、九龙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研究建立汀江(韩江)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等。
《若干意见》要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严守耕地红线,从严控制建设用地;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探索工业用地租赁制;适度开发利用低丘缓坡,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试点和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低效用地等二次开发利用,清理处置闲置土地;鼓励和规范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加快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提高资源产出率;支持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支持绿色矿山建设。
《若干意见》提出,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进生态文化建设,健全评价考核体系,完善资源环境保护与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生态脆弱区域的有效保护;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湿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支持以小流域、坡耕地、崩岗为重点的水土流失治理;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将生态文明内容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计划,推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开展世界地球日、环境日及全国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完善经济社会评价体系和考核体系,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领导干部考核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对限制开发区域,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加快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完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等制度。健全对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财力支持机制;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