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以及《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是指具有一定资质和节能评估能力,自愿接受入库管理,能够承担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任务的机构的集合。
第四条 [管理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的建设管理和协调指导。
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入库基本条件]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建立,并对入库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以下简称“入库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入库机构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应的分级管理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咨询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或已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或节能量审核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分级管理]
入库机构分为甲、乙两级进行管理。
(一)甲级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2、近三年开展节能评估相关业绩不少于10项;
3、具有节能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4、技术负责人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或经济职称,从事节能服务或工程咨询相关业务不少于4年。
(二)乙级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2、近三年开展节能服务或工程咨询(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咨询)相关业绩不少于5项;
3、具有节能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4、技术负责人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或经济职称,从事节能服务相关业务不少于3年。
(三)已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甲级和乙级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自愿申报,相应作为甲级和乙级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入库。
第七条 [分专业管理]
本市对入库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按照以下专业分类管理,进行评估专业申请的,其近三年内所开展的相应专业业绩不少于3项。
(一)工业类:包括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化纤、医药、建材、能源等;
(二)市政工程和基础设施类:包括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港口河海工程、给排水、水利工程、燃气热力、风景园林、环境卫生、生态与环保等;
(三)建筑类(含人防工程);
(四)其他:包括农业、林业、资源综合利用、国土资源、海洋工程、通讯信息、广播电影电视等;
入库机构可以兼有多个专业类别。
第八条 [入库申报]
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受理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的入库申请,定期组织自愿申报。申报通知提前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网站上公告。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在申报入库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或国家和本市节能服务相关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
(四)节能评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技术负责人从事节能评估咨询相关业务的工作简历;
(五)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参与相关节能评估相关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节能评估相关业绩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入库受理与审核]
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报材料组织进行审核,提出入库机构名单,经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审定后予以入库管理。
入库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名单通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证书发放]
经公布入库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由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颁发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入库证书,证书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一条 [升级与变更]
取得乙级入库证书2年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办理入库升级至甲级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的手续,并按规定取得新的入库证书。
入库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发生变更或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入库机构应当自发生变更、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监管与处罚]
项目单位自主选择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如发生各类争议和纠纷,按双方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入库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撤销入库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入库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项目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泄露项目单位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四)经核实,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