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环保局近日发布消息称,今年起,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以及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收费标准翻一倍。
日前,泉州市下发相关文件,启动排污费调整工作。泉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称,根据省物价、财政、环保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由0.6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2元/污染当量;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由0.7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元/污染当量。
企业的每一处污水排放口,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都要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不仅如此,现行方案对高污染企业还规定更高的收费标准,对减排措施得力的企业则有优惠政策。其中,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福建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
企业还要注意查看自己的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如果是,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如果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福建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就能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是排污主体,也是治污的首要责任人。如果投入资金改进工艺、加强污染物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是受到鼓励和政策支持的。”上述负责人称。
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按自然月核定,按月或季征收,排污者应当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国控重点企业依据自行监测结果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
上述负责人称,这一标准将被严格执行,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排污费;要将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按规定使用;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开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阳光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