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环保部召开新闻通报会,副部长潘岳受部长陈吉宁委托,向新闻界通报了新环保法1月1日生效以来的进展情况。通报称,新法实施两个月以来,罚款723万,移送行政拘留107起。
潘岳表示,环保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对企业违法要严格查处,地方政府和部门违法的也要依法查处,面对大量违法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应该拿出硬办法。
潘岳通报了新《环保法》生效以来的执行进展。据不完全统计,新法生效两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各地实施按日计罚案共15件,个案最高罚款数额为190万元,罚款数额达723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共136件;实施限产、停产案共122件;移送行政拘留共107起。部分地方环保系统执行新法力度大。
据通报,新《环保法》生效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已对部分环境违法案件责任人实施拘留。如四川省公安机关今年1月成功侦破一起重大污染环境案,“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处置工业危险废物,公安机关对包括公司总经理在内的12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目前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河北省唐山市公安机关1月以来已侦办涉及环境污染刑事案件58起,刑事拘留42人。今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加强与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反馈、重大案件通报等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18个省设立了382个环保法庭、合议庭或巡回法庭。今年1月21日,河北沧州市中级法院组织指导5个县法院对9起污染环境犯罪案公开宣判。2月8日,湖北黄石市下陆区法院因向大气排放含砷废气而判决6家企业14名责任人。各地法院最近还相继受理和审判了一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针对6家化工企业违法排污污染公共水域案,成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6家企业承担1.6亿元环境修复费。
潘岳强调,环保部门必须统一认识,铁腕执法,不折不扣把新法贯彻落实到位。“任何悲观、畏难、怠惰的态度都是中国环保人的耻辱;任何放任、回避、慵懒的行为都是中国环保人的失职。”
潘岳表示,环保部也了解到,地方环保部门在执法新法中存在一些认识误区。部分人认为新法过于严格,实践中违法者众多,“法不责众”,致使新法难以真正落实到位。有企业反映被市场和环保的双重压力压得喘不过气了,政府的环境执法能否宽松一点?
“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潘岳表示,违法普遍,不仅反映企业守法意识薄弱,同时也说明以往环境执法不够严格。潘岳表示,今后环境标准还将不断变严,这是大势所趋。“如果企业不重视环保,将来只有死路一条。”
新《环保法》生效以来的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山东临沂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全国第一起
临沂市环保局发现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因外排废气二氧化硫超标,1月9日,临沂市环保局向公司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10万元的决定。
1月19日,临沂市环保局进行复查,经检测,公司外排废气依旧超标。
临沂市环保局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起止时间为1月10日至19日,基数10万元,持续违法10天,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100万元。
案例二:重庆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
2014年12月23日,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12月25日向该公司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5年1月5日,复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多处渗漏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日处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
案例三:广州市环保局查封两家企业案——全国第一起
1月4日,广州市环境执法部门突击检查了两家严重污染环境企业。检查发现,一家无牌无证废矿物油加工厂不具备相关资质,擅自收集、储存和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环保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查封了企业生产设备。一家无牌无证手表表面加工作坊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环保执法人员依法查封该作坊的电镀生产线及生产电箱。
案例四:张家港市环保局查封企业暗管排污设备案
1月21日,张家港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行为。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私设暗管偷排废水。
查明相关情况后,张家港环保局决定从1月27日起至2月15日对公司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分别查封了车间配电柜、加热炉的炉门、管道的阀门三个地方。
除了实施查封扣押外,环保部门还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五: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移送3名责任人行政拘留案——全国第一起
2015年1月1日,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湘潭德园食品有限公司、先锋乡金塘村两家废旧塑料加工厂违法排污行为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1月4日,再次检查发现,3家企业未执行停止排污的决定,对此,执法人员取证后,3家企业负责人均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六:杭州市环保与公安联动,行政拘留26名责任人案
2015年1月7日,杭州市、区两级环保、公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出动警力105人次,查处12家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印染小作坊,对12名小作坊负责人分别处以12天行政拘留,14名现场操作人员分别处以10天行政拘留。
案例七:深圳打“组合拳”严惩偷排企业
1月27日凌晨,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夜间暗查,发现深圳市恒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私设偷排直排超标废水。公司被深圳市环保局责令停产整治,处以罚款20万元,排污设施被查封、扣押。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最高15日的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八:山东东营打“组合拳”严惩暗管排污
1月15日,山东省环保厅检查发现山东仙河药业有限公司利用暗管违法排污。
东营市环保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处罚10万元,责令停产整治,对生产设施进行查封,同时对两名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九:绍兴市汇德隆化工公司保险粉母液非法倾倒案
2014年绍兴市所辖的上虞区汇德隆化工有限公司保险粉母液非法倾倒案件,非法倾倒母液在几万吨以上,上虞区法院全程直播审判过程。
最终判处主要涉案人员4.5年的有期徒刑,处个人罚金10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分别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相应的罚金处理。
判处汇德隆化工有限公司罚金2000余万元,补缴排污费2000余万元。
案例十:天津宋某等六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2013年3月起,宋某、李某、轧某、赵某、杨某、轧某六人多次将某化工产品经销公司的废酸运输至205国道北侧明渠进行倾倒,共计2000余吨,造成渠内水体污染,污染修复费用预计为600万元以上。
2013年12月31日,天津市某区法院一审宣判,六人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处6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万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十一:南通史上最大废酸倾倒犯罪案开庭审理,修复费937万元
1月12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海门市汇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及韩某等3人污染环境案。
在南通市、海门市两级环保、公安部门的强势推进下,在公众的有力监督下,案件从2014年5月侦破以来,历经取证、立案、提请逮捕、公诉8个月时间,终于掀开了神秘的面纱。这是南通市迄今为止破获的最大的一起废酸倾倒案,案情错综复杂、排放时间长、排放地点隐蔽、排放数量之大均超过以往废酸倾倒案。
庭审当日,环保部门与公检法机关共同组织案件的庭审旁听活动,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美丽南通使者、市民巡访团成员、环保公益联合会的环保志愿者、企业代表、法律界的专家和律师等40余人参加了旁听。
案例十二:四川省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严重污染环境案
2014年10月30日,成都市双流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称:在双流县航空港辖区九龙湖社区某仓储中心旁的断头路处发现大量丢弃的疑似装满危险化学废料的铁桶。
经公安机关初步统计,现场遗弃的铁桶约270个,每个铁桶内装约200公斤化学废液,通过鉴定发现该化学废液内含有苯、甲苯和二甲苯等有害物质。
双流县公安局通过对辖区内的类似案件进行梳理发现,2014年10月以来,在双流境内先后发生4起犯罪嫌疑人倾倒危废液体的案件,总量达800余桶、160余吨,其中一起案件将装有危废液体的铁桶堆放在居民小区附近,造成严重环境安全隐患,另一起案件将危废液体直接进行倾倒,导致永安河被染成粉色,引起网上舆论热议。
鉴于案情重大,双流县公安局将情况逐级上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主要领导对此案作出批示要求依法处理,要求不论对方是谁,涉及层次多高,也要一查到底,并责成治安管理总队对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开展立案侦查。
专案组通过对案发视频监控查看,发现2014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一辆叉车、两辆大货车相继出现在现场,两辆货车上都装有疑似铁桶的货物。随后经过大量的走访工作找到叉车司机邹某某,通过邹某某的交代,确定在双流县境内倾倒危废液体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邓某某、付某某等6人。
11月15日,专案组开展统一行动,成功抓获其中5名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也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经突击审讯,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对其恶意倾倒危险化学废料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悔,并交代出该团伙倾倒的危废液体,来源于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而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系四川省一家专业从事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再生资源利用和环境服务的科技环保企业。
专案组随即向省环保厅通报了相关情况,并在省环保厅的配合下,对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财务记录、进出货物情况等进行调查取证。
现已查明:2014年9月底,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收到大量一汽大众公司送来的没有回收再利用价值的水性涂料废液,而公司焚烧炉烟囱出现故障,需到12月才能修好,暂时无法处理该批危废液体,因此公司提出“对外处理”的方案,即通过陈某某将该批危废液体运出厂区倾倒。
经公司管理层酝酿决定,公司每吨给陈某某500元处理费;10月中下旬,陈某某组织人员、车辆分4次将该批危废液体约800桶、160余吨倾倒在双流县境内:其中370桶倾倒在永安河中,其余的丢弃在双流县境内多地。
四川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身为环保治理企业,本应致力承担更多的环保责任,但公司却为了利益,长期违法处理危废液体,造成严重后果。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拘留包括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在内的犯罪嫌疑人12名。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