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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小水电发展报告2013》摘编:亚洲篇

   2015-03-04 中国能源报 1790
核心提示:中亚中亚的五个国家(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都用小水电,该地区小水电(≤10MW)潜力约为4880MW,

中亚

中亚的五个国家(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都用小水电,该地区小水电(≤10MW)潜力约为4880MW,其中只有183.5MW已开发。拥有最多资源的国家分别是哈萨克斯坦(2707MW)和乌兹别克斯坦(1760MW)。

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拥有可再生能源立法,土库曼斯坦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包括发展可再生能源框架计划;只有吉尔吉斯斯坦对小水电专门制定了上网电价补偿政策,然而,还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该地区小水电资源丰富,但开发却受到国内各种问题的影响。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都没有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相关政策。即使有些国家存在立法,但让私人企业参与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明确(如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都需要提高地方建设和维护小水电站及其制造设备备件的技术能力;塔吉克斯坦需要吸引融资和管理捐助资源,从国家获得资金支持;在吉尔吉斯斯坦,私人投资者面临不利的经济条件,冬季流量少也缩短了电站运营时间,而此时正是供电和供暖最集中的时节,中央电网跟不上供给,此外,大部分社区都已连入电网,因此夏季对离网电的需求很低。

东亚

东亚的7个国家中,有5个使用小水电;东亚是世界上小水电(≤10MW)潜力最丰富的地区,其潜力约为75312MW,其中40485MW已开发。资源最丰富的国家是中国(63492MW),其次为日本(7062MW)。中国是该地区唯一将小水电定义为≤50MW的国家,中国≤50MW的小水电潜力为128000MW,其中65680MW已开发。

整个东亚地区对可再生能源都非常重视,韩国立法来实现2030年可再生能源使用份额达到6.1%;中国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燃料装机达到国家总装机的30%。在中国,地方政府鼓励发展小水电,对小水电增值税有补贴政策。日本的上网电价补贴系统于2012年建成,目的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日本还有相关法律简化可再生能源生产者销售电力的程序。朝鲜的能源政策倾向于非化石燃料,可以解决年久失修的基础设施和输电配电网络,该国的政策有利于小水电的发展,然而,有关朝鲜的小水电发展的信息却很少。蒙古国拥有可再生能源计划,在2020年达到可再生能源占电力系统25%的目标。

该地区小水电发展的主要障碍是融资问题,例如,朝鲜存在资金和发电设备等问题;韩国的地形不适合小水电发展,因此该国经济可开发的小水电项目比较少;日本正在对小水电资源进行重新评估,包括现有基础设施中的非传统站点,如坝、堰、灌渠、供水系统和污水系统,以避免对环境的影响。

南亚

南亚的9个国家中,有8个使用小水电;该地区拥有世界上第二大小水电资源,其潜力(≤10MW)约为18077MW,其中3563MW已开发。阿富汗已知资源约为1200MW,印度≤10MW的小水电资源未知,而≤25MW的资源约有15000MW。一些国家对小水电的定义低于10MW,而孟加拉国的上限为15MW,不丹和印度25MW,巴基斯坦为50MW。

该地区大部分国家拥有可再生能源政策(例如孟加拉国、不丹和巴基斯坦)和可再生能源目标,或水电政策(例如不丹、印度和尼泊尔)。阿富汗到2014年有一项农村可再生能源战略活动计划。可再生能源被视为促进农村电气化发展的一个机会(例如印度和阿富汗),是逐渐脱离进口化石燃料的一个选择(例如巴基斯坦)。印度对私营企业开发小水电采取补贴政策,但各邦的政策不一样,其中可能包括电力转运、电力银行、电力回购和第三方销售设施;一些邦还提供优惠政策,例如租赁土地,免征收电力税和发电设备进口税。伊朗政府购买可再生能源电站生产的电的价格是消费者支付的三倍。尼泊尔有一些鼓励政策,例如免收增值税,减少小水电相关设备进口税,以及从电站运营时间开始算起的第一个十年免收所得税,之后五年减收50%。

南亚小水电发展存在一系列障碍,例如资源分布在偏远地区,需要公路设施和长距离的电力传输线(例如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与此相关的还有电网延伸的不确定性,因为农村地区电力需求低,因此经济上不可行(例如尼泊尔和不丹);融资上的障碍包括因地形地貌条件经济不可行(例如不丹)以及地方银行对项目开发者融资的需求缺乏理解(例如孟加拉国)。总之,私营企业对开发小水电的兴致低主要是因为政府没有适合的电价结构或电力市场体系(例如巴基斯坦和不丹)。在孟加拉、印度和尼泊尔,管理复杂,审批等待时间过长等因素导致小水电发展缓慢;对孟加拉国和不丹来说每年的雨季和旱季也是个不小的障碍;而在不丹等国由于国家环境法过于保守也使得小水电发展顾虑重重。各国的其他具体障碍还包括人力资源能力短缺,技术知识匮乏以及组织机构能力薄弱等。

东南亚

东南亚11个国家中,有9个使用小水电,该地区小水电(≤10MW)潜力约为6682.5MW,其中1252MW已开发。东南亚地区小水电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为越南(2205MW),其次为菲律宾(1876MW)和印度尼西亚(1267MW)。各国小水电定义不尽相同,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为10MW,老挝和泰国为15MW,越南是30MW,菲律宾和柬埔寨的小小水电定义为10MW,缅甸和东帝汶则对小水电没有定义。

大部分东南亚国家都拥有国家可再生能源活动计划,制定可再生能源目标。老挝起草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促进15MW以下的小水电发展;泰国也有小水电发展目标,即到2015年小水电占总能源总量的0.04%;越南针对小水电有专门的电价政策;菲律宾对小小水电项目采取拍卖,并拥有上网电价补贴政策;印度尼西亚的电由国家统一以约定的固定价格购买。总的来说,上网电价补贴体系在东南亚地区不算普遍。东帝汶、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都有制约可再生能源政策的情况,例如,菲律宾可再生能源法案的实施就一再推迟。

该地区许多国家都存在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等问题,这是阻碍小水电发展的最大障碍;第二大障碍是资金问题,例如柬埔寨缺少资金来源,马来西亚和泰国的金融机构对小水电项目遇到的风险不熟悉。柬埔寨、马来西亚和东帝汶开发小水电的成本高,在泰国,农村地区进口电力的补贴要比自己建小水电站高;在老挝,只有大水电项目能吸引到外国投资。该地区同时还存在环境和气候等障碍,例如马来西亚和东帝汶的干旱气候。在菲律宾,有减少河流最大流量用于发电的报道。

西亚

西亚的18个国家中,只有8个使用小水电(≤10MW),其潜力约为7754MW,其中489MW已开发。该地区小水电资源最丰富的是土耳其(超过6500MW)。由于气候条件,该地区不是所有国家都适合开发小水电,有些国家甚至存在用水紧张等问题。

该地区大部分国家都认同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例如亚美尼亚和土耳其都有可再生能源法,其他国家包括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和亚美尼亚都有国家可再生能源计划,其中亚美尼亚有战略性的水电发展计划,包括小水电和国际金融机制用来支持其发展;阿塞拜疆没有专门的可再生能源法,但根据政府法律50KW-10MW的小水电站开发者能获得补贴确保其电力销售;格鲁吉亚有专门的计划管理和支持装机≤100MW的可再生能源电站的建设,为≤10MW的电站提供长期购买合同,适宜的上网电价补贴和免许可证发电等鼓励措施。

包括伊朗、约旦和黎巴嫩在内的一些国家没有可再生能源政策,因为可再生能源在这些国家不盛行。黎巴嫩需要评估水资源的不同需求;土耳其可再生能源法没有区分小型和大型水电,因此由于利润偏高,私营企业的兴趣都投向了大水电;亚美尼亚需要克服许多管理、法律和技术障碍,以全面发展小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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