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两桶油的合并,中海油和中化的业务更具互补性,与中化合并能够拉近与中石油、中石化的距离,形成石油行业“三足鼎立”的局面,这也符合国际石油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春节前夕,《华尔街日报》报道称,中国正考虑整合大型国有石油公司,谋求创建足以匹敌埃克森美孚的石油业巨头。消息一出立刻引发社会强烈关注,目前该消息尚未被证实,也尚未被证伪,在大改革的今天,凡事皆有可能。笔者只想从中窥探下背后的究竟和缘由,提出自己的薄见。
其实,合并对国际石油业来说并不是一件新鲜事儿。上世纪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末,国际石油业就曾兴起过一股合并浪潮。例如,哈里伯顿与德莱赛;BP公司与阿莫科公司;埃克森与美孚;贝克休斯与阿特拉斯等合并。新世纪以来,石油业合并案例也时有发生,例如,2001年美国Phillips及Conoco两大石油公司合并,组成全美第三大石油公司。2006年由日本经济产业省控股的、日本国内最大的石油资源开发企业——日本国际石油开发公司与纯民间上市公司、日本第三大石油资源开发企业帝国石油公司合并。
而在我国,自1998年重组和改革以来,有关石油行业“垄断与竞争”,资源配置应该“政府主导”还是“市场主导”的争论从未停止。主流观点是石油行业应该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打破垄断,促进竞争,消除政策歧视,但也有观点认为,石油作为战略性资源应该加强政府控制,而且我国石油垄断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国有企业的垄断,与西方国家石油垄断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打破石油国有企业垄断将使其无法与西方石油公司进行抗衡。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争论,原因在于对石油产业性质的认识和判断上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石油产业是自然垄断性产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石油产业是竞争性产业。石油产业是自然垄断性产业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3点:一是相对于日益增长的需求而言,石油是稀缺资源,同时,相对其他行业来说,石油行业事关国民经济命脉,是一种战略资源,需要国家掌控;二是石油行业具有产业链条长、行业集中度高、国际化程度高、项目周期长、投资风险高、利润空间大、规模效应强、政治色彩浓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民营企业难以进来并参与到市场竞争;三是石油大都依靠带有自然垄断性的管网来进行输配,而且其输配的成本随着需求量的增大和规模扩大而相应降低,具有很强的范围经济效益性,即在石油产业实行上下游一体化比单独生产的成本较低。
另外,从我国国企改革方向看,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未来我国国企改革将更加市场化和国际化,在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同时,更需要国有企业在资源、规模上达到一定级别,才能增强与国际巨头竞争的筹码,获得话语权的提升。在此背景下,推动大型国企合并,减少相关大型国企之间恶性竞争,强化主营业务,促进国企核心竞争力由大向强转变成为未来国企结构调整的主线。
对此,笔者认为,在当前国内央企掀起合并浪潮的时代背景下,再加上对石油产业具有垄断性的认识,国内石油企业进行合并尽管有一定的理由支撑,但综合来看,当前我国石油巨头进行简单合并还不如进行业务重组,理由如下:
一、石油产业并不是纯粹的、完全的自然垄断性产业。总体而言,石油产业属于垄断性产业,但从石油产业具体业务环节来看,一部分业务又具有竞争性特点:一是石油资源虽然稀缺,但资源分布面广,潜在市场大,从动态观点来看,随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完全可以支持多家公司的存在;二是石油产业包括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储运、炼化、工程技术服务、销售等环节,这些环节多属于竞争性领域;三是石油产业面临着与进入者、消费者、替代品、供方企业的竞争者,即具有竞争性。
二、石油安全具有可分摊性,通过市场竞争可以保障供应安全。由于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日益提升,减轻油气进口依赖,保障能源安全便成为我国石油产业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世界主要油气进口大国体制演进历史告诉我们,降低“油气进口安全”担忧的最好方式不是加强政府对资源的控制,而是让市场机制在油气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有效竞争提高石油勘探、生产、销售、消费和进口各个环节的效率,激励创新,减少浪费,从而最终减少对进口的依赖。所以,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石油安全的可分摊性,改变歧视、排斥能源非公企业、只靠国有能源企业保障供应、稳定市场的老思路,敞开市场大门,对于竞争性环节,让所有有意愿和能力的企业都参与进来,各展所长,互利共赢,共同增加能源市场有效供应,保障供应安全。
三、石油企业竞争力主要来自于市场竞争,而非来自于行政垄断。石油巨头合并的一个理由是增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而竞争力不仅体现在企业规模上,更应体现在经营效率、技术创新上。在2014年的财富500强排名中,中石油、中石化在营业收入上分别超过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中仅在荷兰皇家壳牌之后,分列第三和第四。但是在利润上远逊埃克森美孚,说明国内石油企业竞争力远逊于国际石油巨头。
更何况,我国国内石油企业的竞争力不是依靠充分的市场竞争得来的,而是依靠政府批文、法规制度等行政垄断维持的:如1998年《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授予国有石油企业在石油勘探、开采环节垄断权;1999年38号文和2001年72号文又在原油进出口、下游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环节设置行政垄断。不仅如此,国有石油企业还可利用其行政性垄断地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获得融资、用地、资源使用。
四、石油企业合并进一步加剧其垄断地位,有悖市场化改革方向,是一种倒退。目前包括石油在内的能源领域改革,总的方向是打破垄断,进行市场化改革。而一个有着多个竞争对手的市场,才能有效进行市场化改革。1998年的石油大重组既是市场化改革的举措,也是打破垄断的举措。大重组之后形成的三大石油公司尽管依然很垄断,但也带来了市场活力。
而一旦中石油与中石化合并,中海油与中化合并,按照花旗银行测算,将占据我国上游石油天然气生产份额的77%、冶炼产品的79%、零售石油的90%以及将近100%的油气管道。届时,我国陆上油气市场将无人能与中石油、中石化合并后的新公司进行竞争,寡头垄断现象将更加突出。
中石油与中石化本来就是由原来的石油工业部分拆而出,现在再次合并相当于推翻了原来的改革思路,也与国际上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不相吻合。另外,如果合并的话,原来出台的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油气管网和储存设施建设面向社会资本开放等众多政策措施将成为空谈,毫无作用。而且,未来在收购国外油气资源或企业时,很容易被其它国家认为是国家行为,从而以国家安全为名拒绝,不利于我国石油企业推行对外走出去战略。
五、从微观角度看,国内石油企业合并实际操作相当困难。一是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目前规模庞大,职工众多,涉及80多万人,管理复杂,人员分流和安置将成为巨大负担;二是中石油、中石化两家企业效益不一样,经营治理模式、特点有差别,而且两家企业都是上下游一体化的油气公司,在各大业务领域都存在严重的重合。一旦两家企业合并,带来的恐怕不是1+1>2的效果,反而可能要花大把精力去整合各大业务板块。三是资本市场不允许。从资本市场上看,这种简单合并需要经过股东会批准,国资委都是两桶油的最大股东,在合并投票上是没有投票权的,其他的大股东基本上是外国人,他们难以完全同意。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石油企业尤其是中石油、中石化两家企业不宜进行合并,即使硬要对国有石油企业进行合并重组的话,个人建议可考虑中海油和中化的合并重组,因为相比中石油、中石化的合并,中海油和中化的业务更具互补性。中海油上游的海上油气生产已经颇具规模,也拥有了一家千万吨级的炼厂,但下游的加油站发展却一直比较缓慢;中化在加油站领域尽管也并没有多大的进展,但其在石化领域则有着相当强大的贸易能力,旗下的化工板块实力也较强。而且,目前中海油与中石油、中石化相比,无论从资产规模、市场地位等各个方面都相差甚远,与中化合并倒是能够拉近与中石油、中石化的距离,从而形成石油行业“三足鼎立”的局面,这也符合国际石油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未来国际石油行业的竞争更加趋向于大企业、大集团的寡头竞争,一个国家需要构建2—3家上中下游一体化的国际石油公司,并提高竞争力。
另据媒体披露的消息,今年国家将可能出台油气体制改革方案,如果油气体制改革方案不考虑对国内石油企业合并重组的话,笔者倒建议未来的油气体制改革方案应重新梳理石油产业链条的不同环节,区分竞争和非竞争性业务,聚焦于石油行业上游、中游、下游各业务板块的开放和市场化改革上,在石油行业准入和行业结构、价格形成机制、政府调控和监管等方面出台一些重大改革措施。
例如,在上游油气区块的获得资质上,以页岩油、页岩气或新增常规油气区块为突破口,以招标方式代替之前的行政授予方式,以增量带动存量方式允许其它经注册登记合法的石油公司进入。对于石油运输管网及储备库等中游环节,现阶段将石油公司所建管网,分拆出来建立新的管网公司的可能性不大,可以按照“财务独立—业务独立—产权独立”三步走的战略逐步推进管道业务与生产、配气、销售业务分开,并向第三方公平提供输送和储运服务;在原油进口上,以扩大原油进口使用权范围推动整个原油进口权的放开,加快广大民企“走出去”,并通过各种途径,为国家提供境外价低质优的原油。对于成品油批发零售环节,应取消成品油批发垄断政策,加快推动成品油销售环节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力度,允许更多的资本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