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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出台细则加强城市用水管理 并于3月1日起施行

   2015-03-06 中国节能网2980
核心提示:3月5日,记者从兰州市城乡建设局了解到,《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日前出台,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出台细则加强城市用水管理,并于3月1日起施行
 
  供水企业管网漏损率超国家规定将重罚
 
  甘肃-兰州晨(记者师向东)尽管兰州是黄河穿城而过的唯一一座省会城市,但兰州的水资源并不充足,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极为重要。3月5日,记者从兰州市城乡建设局了解到,《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日前出台,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该《细则》结合兰州市实际情况制定。《细则》规定,兰州市计划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并根据城市供水能力、年度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核定下达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季度考核结果,对超计划用水单位收缴超计划加价水费。
 
  《细则》同时规定,三类建筑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即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且可回收水量每天大于100立方米的办公、公寓等其他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且可回收水量每天大于150立方米的住宅建筑。《细则》还规定,洗浴、洗车、游泳场馆等特殊用水单位,应使用循环用水等节水设备。城市绿化应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此外,《细则》还针对用水单位未按规定申请计划用水指标等情形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用水单位未按规定申请计划用水指标的,由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使用产量或万元产值考核的用水单位,未及时报送用水量考核数据的,由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城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供水管网维护管理不善,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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