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日前出台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季度考核结果,对超计划用水单位收缴超计划加价水费。
《实施细则》规定三类建筑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设施。洗浴、洗车、游泳场馆等特殊用水单位,应使用循环用水等节水设备。城市绿化应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月均用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企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2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节水型居民小区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应当安装节水型器具,现有房屋建筑中非节水型器具应当分期更换安装节水型器具。同时,还针对用水单位未按规定申请计划用水指标等情形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