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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能源董事长卜昌森:保障煤炭落后产能平稳退出

   2015-03-10 中电新闻网 2840
核心提示:记者:您今年的议案关注的是什么问题?对此问题,您有哪些思考和建议?卜昌森:我今年主要有两个建议,一个是关于降低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建议

记者:您今年的议案关注的是什么问题?对此问题,您有哪些思考和建议?

卜昌森:我今年主要有两个建议,一个是关于降低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建议,一个是关于支持衰老矿区可持续发展的建议。增值税是煤炭生产企业的第一大税种,年缴纳增值税额占总税额的50%以上,降低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对于公平税负、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随着多年高强度开采,山东、河南、河北、安徽及东北三省等老煤炭产区,普遍面临着资源枯竭、矿井衰老、生产经营困难加剧等问题,大规模转产转业压力越来越大,这些建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衰老矿井,没有为后续发展进行充足的资金和资源储备,目前面临很多困难。

记者:目前,我国煤炭供大于求的形势越来越严峻,煤炭企业经营压力逐步增大,降低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能为煤炭行业转型升级带来哪些影响?

卜昌森:2009年,我国实行增值税转型后,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税率提高4个百分点,在当前煤炭市场极其严峻的形势下,高额的税负进一步加重了煤炭企业的负担。

针对煤炭开采的特殊性和煤炭增值税过重的实际,我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扩大煤炭增值税抵扣范围,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搬迁支出、赔偿支出等支出比照农产品税费政策执行,在未全行业实行营改增政策前,将井巷等支出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对充填开采中使用的填充料以进项税抵扣,矸石、粉煤灰等材料用于充填开采,虽不构成煤炭实体,但属于采煤过程中合理、必要的支出,其性质与井下使用的砖、石、砂、水泥等建筑材料相同。但用于填充的矸石、粉煤灰由于都是企业自产,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将充填开采中使用的矸石、粉煤灰等填充材料视同外购,予以进项税额退税。

二是降低煤炭企业增值税税率,将煤炭增值税税率恢复至13%。当前,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经济效益并不乐观,生产经营依然困难,同时落后的生产方式、危险的工作环境、较低的工资水平,需要大量资金来改善和提升。如果对煤炭企业征收高额的增值税,将进一步增加企业居高不下的安全生产投入,进一步压缩企业微薄狭窄的利润空间,甚至将重蹈上世纪末煤炭企业因经营困难导致人才大量流失的覆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煤矿生产经营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煤炭工业健康发展。鉴于煤炭企业作为国家的基础产业,应参照执行煤气、石油、天然气、供热等行业增值税税率,建议恢复煤炭企业13%的增值税税率。

三是增加对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设备的优惠政策,对充填开采的煤炭所承担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目前我国虽然将矸石列入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但未把矸石充填技术生产出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列入具体的增值税优惠范围。建议仿照“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 30%的水泥”之优惠政策,允许对采用矸石充填方式开采出的煤炭所负担的应交增值税即征即退。

记者:煤炭行业迎来了结构调整的大变革时期,煤炭兼并重组、落后产能退出已经成为必然,您认为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哪些问题?煤炭企业该如何应对?

卜昌森:以山东省为例,目前,衰老矿井占山东矿井总数的68%,最短的只有2年可采年限,10年内将有约30%的矿井关闭,20年内将有约70%的矿井关闭。随着资源枯竭,衰老矿井开采条件日趋复杂、开采深度大、自然灾害威胁等问题加重。煤炭产量仅靠采边角残余煤维持,矿井战线长、环节多、安全投入大、成本高,效益较差。在当前日益严峻的煤炭市场形势下,部分衰老矿井面临关闭破产的困境。

因此,我建议逐步建立煤矿关闭转产的长效机制。在成本项目中增设“关井准备金”、“弃置费”等项目,按一定比例计提部分固定费用,专门用于矿山进入枯竭期后的职工安置和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并允许在税前扣除。优先规划、核准其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坑口综合利用电站以及煤炭加工转化等项目。出台衰老矿井转型发展税收优惠等扶植政策,对衰老矿井发展接续替代产业,适当减免税收。

原标题:【微访谈】卜昌森:保障煤炭落后产能平稳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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