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中国节能网

福建上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2015-03-17 |1820
核心提示:福建省自今年起全面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倒逼企业污染减排。
      福建省自今年起全面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倒逼企业污染减排。
 
      据悉,调整后,福建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的0.60元调整到1.20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0元调整到1.40元。另外,在每一处污水排放口,福建省相关部门将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全部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此外,福建省还将对排污费征收实施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福建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淘汰类的,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福建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则减半征收排污费。
 
 
 
 
举报收藏 0评论 0
 
更多>同类新闻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我们宗旨  |  我们使命  |  我们愿景  |  组织机构  |  专家机构  |  机构分布  |  领导机构  |  管理团队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京ICP备0502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