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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误区续篇(一)

   2015-03-17 中国环境修复网3310
核心提示: 当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正会同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加快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起草,其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土壤污染责任。采用什么样的污染责任制度,将直接影响到污染防治的成败。

土壤污染防治成为今年两会的热门话题,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广大代表和委员的共同心声。正如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傅莹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浩指出的,土壤污染问题很复杂,是有很多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纠缠在一起的一个难题,因此针对性的治理手段和对策也更加复杂,要下决心制定一部法律专门针对解决土壤污染问题。

当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正会同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加快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起草,其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土壤污染责任。采用什么样的污染责任制度,将直接影响到污染防治的成败。继《土壤地下水修复存在九大误区》后,中国环境修复网将陆续就土壤污染责任和其他一些误区进行深度剖析,以期对我国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顶层设计特别是相关立法工作有所帮助。

今年两会,在耕地土壤污染被多次提及的同时,城区土壤污染也受到代表和委员的重点关注。作为城区污染场地的一部分,棕色地块及其修复和开发再利用是我国城镇化和经济转型升级中面临较多的一个问题,在我国常被称为棕色地块问题。棕色地块的概念是一个舶来品:如果场地是废弃的,而且其开发利用受到污染的消极影响,那么这类污染场地也称为棕色地块。

一般认为美国《超级基金法》在污染责任上的严格规定造成了很多人和开发投资商都很怕潜在污染场地,尽量不去碰它,使其长期闲置后就出现了“生锈”的棕色地块,虽然其污染相比超级基金场地要轻或轻得多。后来,美国出台了《棕地振兴法》,通过免责、减税鼓励开发商来进行修复,同时促进了城市的再开发、转型、就业等。近年来,我国学者专家多认为,从《超级基金法》到《棕地振兴法》对我国污染场地再开发有重要启示和借鉴意义。

我国国情不同,特别是“退二进三”出现的场地大都处于城市中心或黄金地段,土地增值支付土壤修复的费用没有太大问题。到目前为止,全国绝大多数土壤修复项目都是以这个模式启动,最为典型的就是武汉赫山地块。据公开报道,2006年3月,武汉赫山地块以4.055亿元被武汉三江航天房地产公司竞得,但开发时发生工人中毒晕倒事件,导致武汉市土地储备中心在退还开发商土地款之外,又赔偿了1.2亿元,收回了土地。2011-2014年,花费2.8亿元完成土壤污染修复,2014年12月,以14.4亿元出售该地块用于开发。

对于这类情况,根本不用担心政府会没钱修复,因为最终实际买单者并不是政府,当然这涉及我国的土地制度。因此,政府为破产或灭失企业兜底出资修复城市棕地基本上是一个误区,这其中还遗漏了土壤污染责任的转移或继承。

在美国,许多社区对潜在污染场地的开发或再利用存在顾虑,并相信环境污染责任阻碍了土地开发或再利用。但是经济学家一直在理论上质疑污染责任对再开发的影响。

2009年,美国罗格斯大学(Rutgers University)经济学家Hilary Sigman也开展了一个非常有益的相关研究。结果表明,在棕色地块价格调整的情况下,污染责任可能不会妨碍这片土地的开发或再利用。

通常,污染责任会引起土地价格的下降。美国各州污染责任法规的差异,即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不论是否有错或非法)或连带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会影响到预期场地修复费用的高低和分配。上述研究结果表明,连带责任会使土地价格降低16-26%,并增加中心城区棕色地块的闲置率;严格责任对土地价格和闲置率的影响不明显。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连带责任制度给了美国一个土壤地下水修复资金非常好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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