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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出台污泥处理设施管理办法

   2015-03-17 南方日报2690
核心提示: 日前,广州市法制办发布《广州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拟规定,新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实行与污水处理厂建设同步环评和验收制度。

日前,广州市法制办发布《广州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拟规定,新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实行与污水处理厂建设同步环评和验收制度。

广州日产污泥1848吨

文件起草单位在《办法》起草说明中指出,2014年上半年,全市(十区两市)污水处理厂48座,处理污水量为69152万吨,脱水污泥(以含水率80%计)产生量33.45万吨,平均每天1848吨。目前,广州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主要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理、堆肥干化、制作营养土等方式进行处置,其中81%采用堆肥或制生物营养土,14%采用水泥窑协同焚烧,5%采用烧砖等综合利用方式。

据了解,目前,广东省内取得严控废弃物处理许可证的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有12家,位于广州市范围的实际只有3家公司,仅处理广州市污泥700吨/日,占广州污泥产量的38%,其他均为外地公司。虽然广州已对污泥处理处置运输过程、处置场等环节采取GPS定位、跟船押运、驻点监管等措施,但仍有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存在环境污染风险。

同时,目前广州市污泥出厂时含水率在80%(少量60%)左右,臭气大,粘度高,无论焚烧或者堆肥均对周边环境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

擅自倾倒污泥最高可罚50万元

在污泥处理建设项目环评方面,《办法》规定,新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实行与污水处理厂建设同步环评和验收制度。已建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重点分析工艺处理的环境可行性,评价臭气、污水等的不良环境影响,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并报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污泥排放方面,《办法》也严令禁止。根据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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