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福建省一个环境损害赔偿官司引起了媒体关注。闽侯县394名村民与一家固体废物处置企业的近5年诉讼拉锯战尘埃落定,2014年8月12日,村民收到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二审判决书,认定被告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的污染事实存在,判定其赔偿村民各类农作物损失、人身伤害等近600万元。
原告人数之众,赔偿金额之巨,这在中国环境诉讼案例中并不多见,而最终能够胜诉则更是罕见。以往,在有关环境诉讼的新闻报道中,公众听到更多的是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等种种困局,很少有这样的好消息。
被告公司处理医疗临床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其位于闽侯县青圃岭村的危废综合处置场,成了当地村民的噩梦,多次发生排放不达标、偷漏排、擅自转包等严重违法事件。更为严重的是直接危害到村民身体健康,癌症和皮肤病高发。村民曾采取激烈对抗手段与该企业及当地政府进行交涉,但都未果。
2010年3月起,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以下简称法律帮助中心)开始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这个案件和其他环境诉讼一样,也经历了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等难关。当事人和律师多次奔走于两级法院之间,最终在闽侯县法院立案,但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移送到中级法院,案子在中级法院搁置了一年,又被转到闽侯县法院,理由是:本案是群体性案件。几经波折,该案从进法院门槛到真正进入实体审理就用了近两年时间。
回顾此案,诸多细节汇集在一起,促成了最后的胜诉。而这些细节,亦可为今后的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镜鉴。
其一,为避免以往单个起诉、分开计算损失带来的诉讼风险,这次官司采取了共同诉讼、合并计算损失的策略。以往,对于污染受害者众多的案件,单个起诉时,法院怕引起连锁反应,不敢判原告胜诉,且计算损失时很难统一。本案虽人数众多,但与法院沟通时,由诉讼代表出面,消除了法院怕人多、不好控制局面的顾虑。损失的计算,把每户的农田、果树统一数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按统一的价格计算损失。
其二,诉讼前,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原告获取了环保部门大量的文件及对被告的处罚。证明了被告非法排污,长期存在多种环境违法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的事实:烟气超标排放,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
其三,在诉讼过程中,及时申请财产(证据)的保全,使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在诉讼过程中,村民与企业沟通,企业写下了尽快建设并启用新的焚烧设备的承诺书,而污染企业也的确按照自己的承诺按期停止使用旧的设备,建设了新的焚烧炉。在本案中,主要的诉求是针对旧焚烧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如果被告拆除了旧的焚烧炉,污染的状况将无法还原和推算,司法鉴定工作可能会无法进行,或即使能做鉴定,但结果会对原告不利。基于此,我们及时申请法院保全了旧的焚烧炉,待鉴定结束,才让被告拆除了旧焚烧炉。事实上,后期的司法鉴定主要是围绕旧的焚烧炉进行的,得出了对原告有利的鉴定意见,并最终被法院采纳。
其四,本案的鉴定费用高达32万余元,当事人能够先期支付鉴定费用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环。环境污染鉴定的费用往往非常高,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在以往我们所办理的环境案件中,很多是因为交不起鉴定费而放弃鉴定,最终影响了案件的结果。本案选定了外省市的鉴定机构,也在客观上避免了受到当地的干扰和影响。
其五,本案在诉讼中,相对其他环境污染案件,行政干预相对较少。在案件立案前后,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到法律帮助中心,找到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交流”。地方政府非常担忧,因而他们试图通过我们劝告原告们放弃诉讼,我们向他们分析了诉讼与不诉讼的利弊,劝说他们改变陈旧的观念,积极支持居民们提起诉讼,使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最终,他们接纳了我们的观点。
在案件进入诉讼之后,他们又来中心和我们交流,希望我们引导居民支持他们的搬迁计划,等等。通过沟通与交流,积极引导居民走向理性,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此,本案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应当是比较小的。所以,法院能够比较大胆地、相对公正地作出判决。
最后,不能忽视的是这次胜诉与律师、诉讼代表人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例如公益志愿律师曾十余次前往福州。有一次因意见不统一,曾有村民想更换诉讼代表,为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律师还专程前往福州与村民进行座谈。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