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社科院法学所发布的《中国政府透明度指数报告(2014)》披露,在对31家省级环保部门和49家较大的市级环保部门的网站测查发现,过半政府的环保部门没有对企业的环境信用信息进行披露,这种情况明显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所要求的内容不相符。
在社科院的上述《报告》中,31家省级环保部门中能披露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的只有11家,占比为15%;49家较大的市级环保部门披露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的有23家,占比为46%,说明超一半的政府环保部门对企业环保信用信息披露不到位。
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发出了一个明确信号,即中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该《条例》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该《条例》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提出公开政府机关掌握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环保信用信息,意在加强企业自律、构建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其实,关于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的披露要求,早在2013年年底,环保部就联合国家发改委、银监会和央行共同发布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范围包括,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地方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重污染行业内企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企业,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上一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知名环保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认为,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环保部门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通过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这一直观的方式向公众披露企业环境行为实际表现,方便公众参与环境监督;还可以帮助银行等市场主体了解企业的环境信用和环境风险,作为其审查信贷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同时,相关部门、工会和协会可以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解决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的不合理局面。
从测评看,多数环保部门履职没有到位,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犹抱琵琶半遮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