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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日本如何应对空气污染--日本空气污染史(一)

   2015-03-24 财新网 2530
核心提示: 日本出现空气污染,要追溯到明治维新初期。那时,明治政府为摆脱生产力落后、赶超近代化进程而制定了“殖产兴业”的大政方针,没有人意识到空气污染作为一种环境危害的严重性。

日本出现空气污染,要追溯到明治维新初期。那时,明治政府为摆脱生产力落后、赶超近代化进程而制定了“殖产兴业”的大政方针,没有人意识到空气污染作为一种环境危害的严重性。此后随着近代化的步步深入,日本的空气污染状况不断发生着改变。二战结束后,日本踏上了一条不同于其他任何国家的高速发展道路,空气污染等环境问题也随之而来,且演变为愈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日本在1967年(昭和42年)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以此法为基础,日本订立了多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治理空气污染等各种环境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

近年来,城市环境污染以及全球性环境危机正上升为新的环保课题。为适应新形势,日本政府于1993年(平成5年)制定了《环境基本法》。以此法为基础,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基本国策。

面对日益严重的全球性环境危机,特别是大气污染,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日本建立了以《环境基本法》为纲领、以国民利益为出发点、以“循环、共生、参与、国际合作”为四项基本准则、以相应的政府机构设置调整为手段的新环境保护体系。

以下,分时间段简介日本的空气污染及其治理历史。

总而言之。二战后,日本工业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得以重振。煤炭是工业复兴的主要能源,燃烧煤炭产生的粉尘和硫化物成为导致空气污染的主因。日本各地居民对空气污染叫苦不迭,为此,较为严重的东京和大阪一些民间团体率先制定了相关公共条例,试图减轻污染排放。针对当时空气污染主要集中在燃烧煤炭排放的石墨和煤烟,日本引入了集尘设备系统,有效改善了空气污染情况。

具体说来,这十年间日本经济发展速度迅猛到前所未有。1956至1960年日本经济净增长率达到年均8.8%,该数字在1961-1965年则是9.3%,1966-1970年又飙升至12.4%。以石油使用量计,1964年的能源消耗量(1.46亿吨)大约是1955年(0.51亿吨)的3倍,但能源结构由1955年的煤炭为主(煤炭占总能源消耗比例为49.2%,石油则仅19.2%)转变为1965年的石油为主(煤炭同比下降至27.3%,石油上升至58.0%)。但无论如何,这一时期,空气污染在广度和严重程度上都急剧增长。

另一方面,通过民间投资和进口相结合,日本的重工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备。1955年,政府发表《石油化工业发展规划》,在沿海地区重点建造多个大型联合企业。1962年,发表“日本全国综合开发计划”,1963年颁布《新产业促进城市建设法》、《工业整顿重点地区整顿法》,在此基础上划定了13个拟建立都市,6个重点发展的工业地区。而污染最集中地区,也正是这些地区,如:四日市联合厂、千叶县京叶联合厂、冈山县水岛联合厂及名古屋南部工业区等。而川崎、尼崎、北九州等战前老工业区,也改造了原有炼钢厂,升级为发电厂、石油精炼工场等重工业基地,进一步加重空气污染。

这其中代表性案例为四日市。四日市位于三重县,1960年(昭和35年)人口20万左右,工业总产值位列日本556个市第12位,石油化工业总产值占全日本四分之一。1960年起,该地大规模兴建石油化工厂,1961年全市哮喘病发病率有所增加,及至1963年6月显著化。

从1960年盐浜地区第一座石油化工厂投入生产,到午起地区化工厂投入生产,四日市使用的重油硫化物含量达到3%,污染最为严重的1963-1964年,每年硫化物排放量(以二氧化硫计)达到13-14万吨。1964年矶津地区每小时二氧化硫浓度超过地区平均3%对应值0.5ppm,甚至远超出每小时0.1ppm的10倍标准值1ppm,多用2.5ppm空气检测仪爆表。矶津地区当年度二氧化硫污染平均值为0.075ppm(为日本目前环境标准近4倍)。

各个主要工业城市居民都感受到了空气污染带来的呼吸道不适反应。根据雾霾记录,由于粉尘和硫化物浓度过高,都市的能见度只有30至50米,白天驾车也必须打开大灯,硫化物带来的刺鼻气味充斥在城市内。

早在1955年8月,厚生省曾向国会提交《生活环境污染防治基本法》草案,但受到利益攸关者反对而未获通过。

另一方面,通商产业省从公共环境及产业结构优化出发,逐渐开始考虑环境立法。1961年开始,通产省与厚生省加强相关磋商,1962年6月起陆续颁布了多部“旨在控制煤炭排放”的法律(简称“煤烟管控法”)。

煤烟管控法规定,对日本某些特定地区“煤和粉尘”及“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排放加以限制。法律实施后,减少粉尘排放效果显著,但对于硫化物排放收效甚微,也无法达到治理空气污染的目的。

1963年,煤烟管控法部分内容有所调整。此次调整将地方公共组织和机构纳入法律适用对象,通过之后更为强力的《公害防止条例》加紧对其管制。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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