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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拟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不良记录制度

   2015-03-25 河北新闻网3060
核心提示: 3月24日上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石家庄举行。会议听取了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3月24日上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石家庄举行。会议听取了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为强化政府在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中的主导作用,明确政府责任,《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置设施建设和综合利用,将其纳入公共服务范围。
 
       此外,二次审议稿提出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不良记录制度,并将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布。参照环境保护法,新的条例(草案)引入 公益诉讼 制度,规定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提高了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下限,进一步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处罚力度。并增加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处2万至5万元罚款,个人处100至200元罚款;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装置设施、场所的单位,处5万至10万元罚款;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2万至5万元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或生活垃圾的,单位处2万至5万元罚款,个人处100至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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