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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红利试解光伏扶贫难题 补贴落地是关键

   2015-03-26 中国能源报1840
核心提示:3月16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令人意外的除了高达17.8吉瓦的全国新增光伏电站规模目标,还有高达1.5吉瓦的专门用于光伏扶贫的项目指标。
  3月9日,国家能源局转发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编制的《光伏扶贫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修订稿)》(下称《大纲》),旨在持续推进和完善光伏扶贫工作,为各扶贫地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3月16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令人意外的除了高达17.8吉瓦的全国新增光伏电站规模目标,还有高达1.5吉瓦的专门用于光伏扶贫的项目指标。
 
  自2013年安徽合肥首先开展“光伏下乡扶贫工程”以来,我国光伏扶贫工作已经初见成效,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反响。上述两项文件的下发,对于扶贫对象、投资者、光伏产业来说都是重大利好。但政策利好能否真正在现实中体现,还在于落实。
 
  
 
  从“造血”到“输血”
 
  “光伏扶贫开辟了一条新的扶贫渠道,打破了国内长久以来‘输血式’的扶贫模式,由单一的资金扶贫转向‘造血式’的扶贫模式,对国家扶贫渠道的探索具有开拓意义。”这是多位业内人士在谈到光伏扶贫时,首先对记者讲到的内容。
 
  光伏扶贫,自诞生以来就被认为是光伏与扶贫工作的完美结合。目前,光伏扶贫已经得到了农户的欢迎,为迎接农村市场的启动做好了前期准备,同时,也为产能过剩的光伏行业打开了一条新的消纳途径。
 
  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副总裁吴海恒对本报记者说道:“光伏扶贫能为贫困人口节约电费,并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这点已经在安徽合肥‘光伏下乡’项目中得到了印证。”
 
  “此外,在示范地区推进扶贫光伏项目后,会带动广大农村地区的分布式光伏建设。” 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发策部总经理张松对本报记者表示。
 
  “在贫困地区推广分布式光伏,对于提高贫困户的认知能力是有好处的,进而还会提高这些地区农业的机械化水平,机械化程度上来了,建设现代化农业就有了基础。”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如是对本报记者说。
 
  开发农村贫困地区的分布式光伏产业,是对光伏电站和城市分布式光伏的有力补充。“这就像是在全国范围内建设高速公路,必须四通八达,才能使经济建设加速。光伏扶贫给现有经营者和潜在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新渠道,更多的投资者会愿意参与进来。”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节能技术研究所互联网信息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周秩立对本报记者表示,“1.5吉瓦的光伏扶贫专用指标,对于投资者,乃至整个光伏产业,都是一个重大利好。”
 
  开发模式处在探索阶段
 
  此次《大纲》中明确了三种光伏扶贫项目的模式,分别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模式、基于荒山荒坡的各种规模光伏电站模式、基于农业设施的光伏发电模式。
 
  相比之下,在贫困地区推广分布式光伏可以绕开在城市安装面临的一系列难题,比如光照条件不足、屋顶产权、屋顶面积有限等。但多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上述模式在推广中还是会面临许多难题。
 
  “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模式,让贫困户接受,还需要具体地向其介绍,使其确信能有回报,甚至能稳定胜过理财产品,这是需要发动很大力量的,也是需要时间的。” 张松说道。
 
  “贫困户屋顶是否适合建造电站也是要考虑的,可能还需根据屋顶结构和承载能力进行改造,房屋能否连用20年也不好说。”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首席光伏研究员红炜表示。
 
  对于农业与光伏结合,红炜还说道:“现在农业光伏还处于探索状态,业内也在苦寻合适的开发模式。农业会受到天气、光照、环境等一系列因素影响,很复杂。当前光伏和农业的最佳结合模式主要有光伏农业大棚、光伏渔业等。以光伏农业大棚为例,如何在大棚上安装光伏板,能种哪些蔬菜,都是需要严谨安排。农业是根基,可不允许推倒重来,反复试验。”
 
  此外,荒山荒坡光伏电站的建立,能否并网发电还涉及到农村的电网。“农村电网设施基础较差、农网改造缓慢,加之村民居住较为分散,电站后期维护就需要付出高成本,这对光伏扶贫都会造成挑战。”张松说道。
 
  政策利好关键在落实
 
  对于政策保障措施,此次《大纲》中的参考配套资金及财税政策为:由地方政府对户用和基于农业设施的光伏扶贫项目给予35%初始投资补贴、对大型地面电站给予20%初始投资补贴,国家按等比例进行初始投资补贴配置;户用和基于农业设施的光伏扶贫项目还贷期5年、享受银行全额贴息,大型地面电站还贷期10年、享受银行全额贴息。
 
  “此次《大纲》中的政策保障措施,可以说是相当优惠了。但是,贫困地区地方政府财政实力有限,补贴真的能落实吗?”江苏振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主任胡克宇对记者抛出了疑问。
 
  “国家光伏扶贫的决心非常坚定,但政策利好能不能渗透到现实中,关键就是落实。”林伯强说道。
 
  “我们仔细分析一下此次《大纲》的内容,为什么要先提由地方政府给予初始投资补贴,再提国家按等比例进行初始投资补贴配置,这就表现了中央政府的态度,在光伏扶贫上,地方政府必须与中央政府同心同德,首先地方政府必须规划好财政专项补贴,中央政府才会给予补贴。” 周秩立如是解读。
 
  光伏扶贫的融资,政府下了大力气。“其实还有一种融资模式可以尝试,利用社会闲散资本,鼓励村民参与共同投资,积累相对大的资本,再形成专业合作社,收益给每户分红。政府对专业合作社给于免税、贴息、奖励等政策。这种模式能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也是国家极为倡导的。” 周秩立补充道。
 
  除了融资到位,在落实光伏扶贫的过程中,会不会本末倒置,这另一些业内人士担忧。
 
  “现在有些光伏大棚就是形象工程,光伏能够收益,但大棚里的蔬菜能不能收益?光伏大棚的立足点是农业,而不是光伏。”红炜说道。
 
  “光伏扶贫的目的必须是扶贫,使贫困人口真正受益。如果违背了初衷,就失去意义了。” 周秩立表示。
 
  
 
  链接
 
  在美国中西部和德国农村地区,已经通过名为“可再生能源合作社”的形式(包括农村社区与电力公司的电力销售合作及社区与融资机构的合作)开发农村电力,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通过这一形式,德国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它使得德国农村地区从使用化石能源发电厂集中输配电的传统能源供给方式,转变成了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而且这种可再生能源合作社模式正在持续不断地发展壮大。这种可再生能源合作社的形式,值得我们在探索和推广光伏扶贫时,加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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