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行业取用符合各自用水水质标准的地表、地下水资源时,界定单位产品取用新水量或灌溉定额的近期限额,不包括中水回用等情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定额
在一定时间、一定生产条件下,生产某种产品或进行某种工作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所规定的限额。
3.2 用水定额
指新水定额,即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完成单位工作量而消耗的新水量。
本次制定的各项用水定额均为净定额,即不考虑从水源到用水户之间的输水损失。
3.3 新水量
指取自任何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3.4 单位产品取水量
指企业生产单位产品需要从各种水源提取的新水量。
3.5 用水量
在一定时间内,工业企业完成全部生产过程所需要的各种水量的总和,也就是新水量和重复利用水量之和。
3.6 重复利用率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生产过程中重复利用水量与总水量的百分比。
3.7 灌溉保证率
指设计灌溉用水量的保证程度,用设计灌溉用水量全部获得满足的年数占总年数的百分率表示。
4 总则
4.1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内蒙古自治区各行业提供一套用水定额的地方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4.2 未建成或正在建设的用水单位,其用水定额必须满足国家颁布的相应标准要求。
4.3 行业用水定额分为四部分,即农牧业用水定额、工业用水定额、社会用水定额、生态用水定额。
5 行业用水定额
5.1 农牧业用水定额
农牧业用水主要为农业灌溉用水和牧业用水。
农业灌溉用水定额为净灌溉定额。农业用水受地域影响很大,所以全区按自治区农业区划又分为四个区,分区情况见表1。各区分别按照不同作物的全生育期制定其用水定额。
牧区草地灌溉定额为净灌溉定额。全区东西跨度较大,按自治区草原牧区区划又分为三个区,分区情况见表6。
农牧业用水定额值具体详见表1至表10。
5.2 工业用水定额
工业用水定额按行业编制,行业划分按GB/T4754执行。工业用水定额值见表11。
5.3 社会用水定额
社会用水定额主要为城市社会用水定额。社会用水定额值见表12。
5.4 生态用水定额
生态用水定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文分区划分,主要为湖泊、旁侧水库和湿地用水定额。生态用水定额值见表13。
(全文见附件)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2010年发布稿)7.2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