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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4-02-12 中国节能网2420
核心提示:春节伊始,从宁夏自治区环保厅传来好消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宁夏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2017年),将通过治理机动车、淘汰落后产能、跟进企业环保设施等系列措施,应对雾霾天气,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近年来,雾霾天气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环保问题,宁夏也不例外。

春节伊始,从宁夏自治区环保厅传来好消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宁夏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2017年),将通过治理机动车、淘汰落后产能、跟进企业环保设施等系列措施,应对雾霾天气,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冬季雾霾现象开始显现

2017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行动计划》指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我区大气污染形势日益严峻,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细颗粒物(PM2.5)、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冬季雾霾现象开始显现。

对此,《行动计划》明确承诺大气污染防治总目标:以可吸入颗粒物防治为重点,兼顾细颗粒物PM2.5防治,推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至2017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银川市等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具体目标为:到2017年,全区地级城市空气质量有所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银川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20%,PM2.5年均浓度逐年下降,优良天数逐年提高。石嘴山市、固原市、中卫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10%,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吴忠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保持2012年水平,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宁东基地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4年下降10%,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严格约束重点行业和企业

淘汰落后产能脱硫脱硝治扬尘

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行动计划》大篇幅对企业和重点行业作出了约束性规定。

工业企业综合治理方面:燃煤机组、钢铁企业、石油炼制企业催化裂化装置、焦化企业、规模在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脱硫;全区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的现役燃煤机组全部配套脱硝设施;全区所有燃煤机组必须配套高效除尘设施;各地级市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要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燃煤供热锅炉污染治理方面: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措施,淘汰城市建成区供暖燃煤小锅炉。2017年年底前,除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峰燃煤采暖锅炉外,地级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清洁煤,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化工、造纸、印染、制药等企业集聚区,按照“一区一热源”建热电联产机组,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

城市扬尘方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砼;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企业信用和资质管理,作为招投标的依据;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封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

淘汰落后产能方面:提前一年完成煤炭、电力、钢铁、焦炭、水泥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年底前,关停所有自备电厂中纯凝汽发电机组和发电标准煤耗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5%、全区平均水平10%的燃煤机组。2017年年底前提高环保标准,继续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对钢铁、水泥、电石、铁合金、电解铝等重点行业现有的建设项目全面清查,化解过剩产能。

此外,将通过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行清洁生产等系列措施,加快企业技术改造,调整能源结构。

银川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2017年年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

防治大气污染,离不开机动车治理。

城市交通管理方面: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通过增加使用环节成本、鼓励绿色出行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银川市等区域要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增幅;在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油的基础上,2014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公交、出租车、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天然气、纯电动、混合动力等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电价优惠等综合措施鼓励企业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方面:重点加强机动车年检,确保环保定期检测率达到85%以上,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境保护和安全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划定并逐步扩大“黄标车”禁行区域,开展道路检查;通过资金补贴等方法,加速“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已淘汰车辆必须就地拆解,严禁转出。2015年年底前,全区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年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

污染物排放总量成环评前置条件

恶意排污追究企业负责人刑责

为确保“战雾霾”取得成效,《行动计划》配套系列保障和制约措施。明确规定:坚决控制火电、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高污染项目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布局建设,严禁落后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转移;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银川市、宁东基地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未通过环评、能评审批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提供土地、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安全、排污等证件,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在城市主导风向上风向禁止新建涉及大气重污染项目。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冶金、水泥等重污染企业环境保护搬迁、改造。

自治区将可吸入颗粒物控制目标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2017年年底进行终期考核。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级市进行通报批评,实施环评区域限批,取消授予该地区的相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超标排放、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实施限期改正、停产整治和关停,并进行跟踪和督查,对恶意排污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将通过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实施绿色信贷等制度,鼓励和引导地方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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