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济南3月28日电 (张俏) 今日下午,在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山东省供热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山东要求,根据《条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甚至面临50万元的处罚。该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宋守军介绍,《条例》除对规划建设、供热用热、设施管理等作出规定之外,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
其中,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活动的,由供热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同时,此次出台的《条例》,将室内最低温度从16℃提高到了18℃,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
(原标题:山东供热新政: 最低供热室温18℃ 不能达标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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