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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多举措助推供热事业 县级以上政府将设补贴资金

   2014-03-28 中国山东网(济南)3250
核心提示: “我们将通过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多渠道筹集供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供热特许经营对供热进行政策支持。”在3月28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住建厅副厅长宋守军说。

(记者 张晓黎 王晔) “我们将通过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多渠道筹集供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供热特许经营对供热进行政策支持。”在3月28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住建厅副厅长宋守军说。

宋守军表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供热需求增长迅速,而热源、管网等供热基础建设由于资金匮乏等原因严重滞后,部分区域热源供给能力不足,出现了接入难的情况。同时,供热企业作为公用服务企业,供热价格由政府定价,目前大部分供热企业的政策性亏损尚需财政资金补贴,很难拿出资金用于供热设施建设和老旧管网改造。建设及改造成本高、缺乏相关支持激励政策,是当前供热事业面临的主要障碍。

将于今年9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推动供热事业持续发展的相关政策。

一是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对于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

二是多渠道筹集供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三是实行供热特许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宋守军表示,由于由开发商直接出资建设住宅小区供热经营设施,导致产权不清,难以移交供热企业管理,使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收费到户和专业经营单位维护责任的要求不能得到落实。对此,《条例》与《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衔接,对住宅小区供热经营设施建设、维护权责做了界定。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含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本文来源:中国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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