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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热相关政策及常见问题处理办法

   2013-09-27 中国山东网德州频道2250
核心提示:第二十二条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1、《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有关政策摘要:
  
第二十二条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四)其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
  
2、集中供暖的三个基本条件是什么?其产权如何划分?

    
热源、热网、热用户构成一个完整的供暖系统,三位一体,成为供暖的基本条件。热源属于热源厂,热力管网属于热力公司,采暖设施属于业主。
  
3、其他住户暖气都热,单独一户暖气不热
  
建议先检查进户阀是否开启,然后打开排气阀进行放气,如果仍不热应该是管路堵塞,找物业或维修人员进行检查,排除堵塞杂物。
  
    4、室内暖气部分不热(1-2组不热)
  
建议先打开排气阀进行排气,再将热的暖气关小点,让不热的暖气热起来,如果还不热请找维修人员进行拆装检查,查看是否堵塞。
  
5、室内暖气热,但室温却达不到供热要求,是什么原因?
  
出现这种情况:可能因散热器数量偏少或因家庭装修,暖气片被包装或窗帘等物品覆盖,阻挡热量不能散发。
建议加装暖气片和去除暖气片上的遮挡物。
  
    6、为什么不能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室内采暖系统散热器的设计是根据室内面积经严格科学的计算确定的,如果人为扩大供热面积将导致供热温度的降低甚至达不到供热标准,同时也造成该单元供热效果的普遍降低。常见的有个别用户将卧室内阳台打通,扩大了供热面积。由于用户擅自扩大用热面积,对室内由于温度不达标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己承担,同时补交扩大面积部分的热费。
  
    7、暖气里的水能私自放吗?
  
不能。原因是:一是暖气里的水因添加了防腐化学成分,使用此水有害身体健康。二是会导致供热系统亏水或气塞,影响供热效果。三是暖气管道大量失水,需要补充大量凉水,势必影响供热温度。
  
8.为什么不能私改采暖设备?
  
(1)居室内供暖系统是经过严格的设计后施工安装的,私自装改采暖设备会破坏供热系统的整体结构。
(2)改装后的采暖设备会产生供热的水力失调,影响整个供热系统稳定和正常运行。
(3)私装私改采暖设备,因缺乏必要的施工安装设施和经验,会出现暖气管不严密和跑冒滴漏等现象,影响采暖效果。
  
    9、供热设施出现问题怎么办?
  
及时联系相关单位检查维修,维修更换管道根据产权划分;室内部门由用户承担,公共部分所由用户承担。
  
    10、哪些行为属于窃热行为?
  
一是用户私自从热力公司的热网上开口截取热能;
二是用户私自将蒸汽或采暖热水对外转供;
三是用户私自排放采暖热水系统中的水或增设散热器。
  
11、集中供热的温度和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集中供热的标准温度18℃±2℃;供热时间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约120天。按人体生理条件对气温环境的需求而确定的,在寒冷的冬季,由于房屋的保温作用,室内的温度一般要比室外高出5℃左右,当室外温度在8℃时,室内就不能保证温度在12℃以上,人体便产生寒冷感,所以我国把采暖的室外温度界线定为8℃。集中供热采暖系统庞大而复杂,启动和关闭采暖系统是一项十分繁琐的工作,逐步升温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能采暖完成系统启动,所以,集中供热的采暖时间是不能随意变动的。
  
12、排气阀上为什么不能挂物品?
  
散热器手动排气阀由于只起排掉散热器末端积气的作用,所以体积小,结构紧凑,是由黄铜铸造加工而成,脆性大,如果在阀上挂物品,极易压断阀体,造成跑水事故,几年来,此类事故时有发生,望千万注意 。
  
    13、供热设施出现腐蚀怎么办?
  

根据对管道产权的具体界定,腐蚀管道维修、更换所发生的费用凡室内部分由用户承担,公共部分由所有用户分担。当用户发现供热设施出现腐蚀现象时,应及时联系相关单位检查,并根据具体位置提出维修和整改意见并在用户的配合下进行维修和更换。
  
14、室温不达标,能否减免费用?
  
供暖温度是否达标,受多方面因素制约。供热系统由一次管网、换热站、二次管网及室内采暖设施构成,其中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室内温度。供热系统仅一次管网公用换热站产权属于热力公司,二次管网、自建自管站及室内采暖设施产权归业主。依据《山东省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费收热;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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