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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将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推进节水型社会

   2015-04-09 多彩贵州网-贵州都市报 2110
核心提示: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根据“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意见”,我省将加快形成节水型水价机制,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根据“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意见”,我省将加快形成节水型水价机制,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到2015年末,我省用水总量将力争控制在117亿立方米以内,到2020年,对年用地表水50万立方米或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实现全面监控。

据了解,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意见”明确要求全省各地,到2015年末,贵州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117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2010年相比降低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46,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25%以内;到2020年末,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134亿立方米以内,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20%以内,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用水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且30%的县级行政区建成节水示范标杆。

意见指出,要大力发展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把再生水、矿井水利用作为水资源和节约用水规划的重要内容,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对采矿排水(疏干排水)由本企业回收利用的,水资源费可以减半征收,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则免征水资源费。并将研究出台再生水相关价格政策,对销售自产再生水依法免征增值税,工业生产、城市绿化、车辆清洗、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

而在用水管理中,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均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且各地要依据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年取水50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只要超计划、超定额就累进加价。凡节约保护水资源成效明显的节水社会重点县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载体建设等依法给予财政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同时,我省还将加快形成节水型水价机制,按照水资源状况、不同产业和行业用水特点、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承受能力,对超计划、超定额取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营运,在实施项目、注册登记、运营许可、投资补助、征地移民、水价电价、税费减免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不对社会资本另设附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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