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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对环境突出问题“格杀勿论”

   2015-04-10 宁夏新闻网 2490
核心提示:针对当前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向全区各市县及相关直属机构发出通知,要求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年”活动。

      针对当前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向全区各市县及相关直属机构发出通知,要求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年”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切实抓好“治煤、治水、治车、治尘、治土、治危”专项治理,有效解决影响宁夏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严厉惩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治污,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通知要求,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要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通知要求,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通知还要求,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记者 王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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