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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供热设备将被处罚

   2014-04-15 锦州晚报1960
核心提示:5个月采暖期已经结束,有些用户违反《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私接乱改、占压供热管线。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提醒市民,暖气停供后不得私自动用供热开闭阀门、表具和管线等供热设施设备,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处理。
本报讯(朱秋戌 记者李晓林)   5个月采暖期已经结束,有些用户违反《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私接乱改、占压供热管线。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提醒市民,暖气停供后不得私自动用供热开闭阀门、表具和管线等供热设施设备,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处理。

记者从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供热处了解到,按《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和其他有害作业;禁止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禁止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禁止在供热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禁止向供热管道地沟排放雨水、污水、倾倒垃圾等;禁止将室内供热明管砌入建筑物、隔墙内。如有违反规定者,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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