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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6时吉林市供热期结束 看看咋退费

   2014-04-09 松花江网1630
核心提示:4月12日6时,吉林市2013年至2014年供热期正式结束。供热期居民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平均温度低于18℃及供热不足166天的须退费;用户平均室温低于10℃的,按停供标准退费;限期内不办退费手续视为自动放弃退费;供热企业不退费,可找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松花江网讯 4月12日6时,吉林市2013年至2014年供热期正式结束。为了让市民温暖过冬,吉林市的供热期已延长数日。截至12日,吉林市本供热期已超过规定的供热天数166天,达到176天。
 
吉林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房振说,由于去年供热期开始前,吉林市室外气温偏低,考虑到让市民温暖过冬,吉林市具备开栓供热条件的供热企业于去年10月18日提前开栓供热。
 
“截至4月12日,吉林市的供热时间已经超过了《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规定的166天,除因个别企业不具备条件没有在去年10月18日开栓供热外,供热时间基本达到了176天。从反馈上来的情况看,本供热期的供热质量好于以往供热期。”房振说,这取决于相关部门对供热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各供热企业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处理好了供热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
 
“此外,‘暖房子’工程的继续开展,也促使本供热期供热质量的提高。”房振说,“暖房子”工程对既有建筑面积节能改造和对供热管线的更换,使得供热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为我市供热的平稳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虽然本供热期的供热质量提高,但仍然存在不足,受省电网调峰影响,热源生产能力下降,我市供热质量在调峰期有所波动。”房振说。
 
房振说,制约上个供热期个别供热情况的就是悬空房问题。因为周围住户停止供热,导致部分热用户室温不达标。按照《吉林市城区供热费退费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第五款,“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因入住率低、冷墙、顶层保温不好等原因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供热企业不用给悬空房用户退费。“为保障居民权益,针对此问题,从本供热期开始收取停热用户20%基础热费,并要求供热企业对悬空房用户进行测温退费。”房振说,具体退费细则根据《吉林市城区供热费退费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办理。
 
目前,全市各供热企业已做好了停止供热的准备。
供热停了咋退费 您看下面就懂了

 
4月12日,吉林市供热期就正式结束了,但对于部分居民用户来说,这个供热期并没有完全结束,因他们还需处理供热退费的问题。
 
4月8日,为了让居民用户了解供热退费的相关信息,方便居民用户办理供热退费,记者来到吉林市的供热管理部门,帮助居民用户了解供热退费的细则。
 
供热期不足166天
供热企业须退费

 
据吉林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居民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昼夜平均温度低于18℃的及供热期不足166天的,供热企业须退费。
 
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居民用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要求的;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由于客观原因突发故障影响供热,一次不超过3天,一个供热期内累计不超过7天的;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
 
退费计算标准
    
停供退费计算标准:停供期间每天每平方米退费金额=热价/供热期总天数。
 
低温退费计算标准:低温期间每天每平方米退费金额=热价×(标准温度-室内实际温度)/[(标准温度-5)×供热期总天数]。
 
居民用户室温平均低于10℃的,按停供标准退费。
 
计算方法:退费总额=停供退费标准×计费面积×停供天数+低温退费标准×计费面积×室温不达标天数。
 
限期内不办退费手续
视为自动放弃退费

 
供热期结束后,供热企业应在一个月内为全额缴纳当期供热费的居民用户办理退费,所退供热费直接退还居民用户或结转为下一年度供热费;对当期供热费全额缴纳但有陈欠供热费的居民用户,所退费用直接冲抵其陈欠供热费;对未缴纳或部分缴纳当期供热费的居民用户,不办理退费。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供热期结束后,下一供热期开始前,不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手续的居民用户视为其自动放弃。
 
供热企业不退费
找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供热企业不按《吉林市城区供热费退费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办理退费或测温不达标仍让居民用户自行支付检测费用的,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按本细则退费,对拒不执行的,居民用户可凭有效测温受理记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为方便居民用户办理退费,现将热价调整后居民用户供热费退费计算表附录于下,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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