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措
不达标准核减3年预算,节约部分可自支统筹
近日,湖南省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关于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全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对建筑的围护结构、供配电设备、空调系统、锅炉、灶具、照明、电梯、用水设备,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道路、隧道、公园、文化广场照明灯实施的节能改造,应优先使用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总承包型、费用托管型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全省公共机构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将分两步推进。2015-2016年,启动省级和长株潭地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重点对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高等院校、大型医院、体育场馆,以及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改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2017-2018年为全面推进阶段,在全省适用的公共机构领域推广实施。涉及节能技术新产品、新能源应用或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效益分享期限,但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通知》明确,公共机构预算机制将作相应调整,对未达能效标准且3年内未节能改造的单位,连续3年核减一定比例水电费预算,凡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节能改造且能效达标单位,支出经费预算可按实施前标准下达,节约部分用于支付合同和自支统筹。
创新
核减预算形成倒逼机制,“有钱也不能任性”
“此次政策的出台,有四大方面的创新。”省节能监察中心主任鲁湘波介绍,一是改变了能源管理模式。以前是能源机构自己改造和维护,今后将由专业节能机构进行;二是改变了公共机构预算机制。“以前,公共机构用多少资金,财政就安排多少。以后将通过预算约束,造成核减、倒逼机制,不是想用就能用,有钱也不能任性;而节约的资金,以前会全部收回,今后可自支统筹,提高公共机构的积极性。”
三是改变了融资模式。以前是由财政性资金单一投入,以后将通过更多市场化手段,如资产证券化、债券发行、投资公司投资、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融资;四是建立了信息畅通渠道。以前公共机构、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技术产品企业彼此找不到契合点,以后将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发布项目、融资、技术等信息,为三者牵线搭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