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提出“研究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简称“水十条”)再次提出,“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
近日,记者就“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有关问题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王彬。
中国环境报:为什么要在环境保护部设立环境监察专员?
王彬:设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的目的,“水十条”已经明确,就是“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反过来说,设置环境监察专员,就是要解决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监督不力的问题。
这里要弄清两个问题:为什么要进行环境保护监督?以前的环境保护监督为什么缺乏力度?
为什么要实施环境保护监督?因为我国环境保护职能不统一,而是分散在各级政府和部门之中。为什么不能统一起来呢?因为地区差异大、发展压力大、环保任务重,环境保护不能依靠一级政府、一个部门,而是要调动各个部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
立法上,环境保护监督职能一直在加强。1989年《环保法》就明确将国务院环保部门定位于“对全国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而不是一般的行政主管部门,因为它的职能主要是监督,其次才是管理。2014年新修订的《环保法》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政府环保工作的监督。
为什么环境保护监督缺乏力度呢?因为监督体制弱化了。1998年之前,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是通过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这一机构行使的,体制上是比较顺的。1998年机构改革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环境保护监督职能的行使失去了体制保障。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新设的环境保护部际会议中与其他成员地位平等,难以对国务院组成部门行使监督职能,作为环境保护部下属司局级参公单位的区域环保督查派出机构,难以对省级政府进行有效监督。
近年来,环境督政体制开始加强。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环境保护部的职能,就落在“国家监察”上。在环境保护部设置国家环境监察专员,是继在环境保护部设置了六大环境保护督察中心,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部“督政”职能的体制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