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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举行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实施两周年座谈会

   2015-04-26 贵阳日报2720
核心提示: 4月24日,《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实施两周年座谈会举行,总结交流《条例》施行以来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深入分析《条例》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条例》在贵阳得到更有效、更有力的实施。

4月24日,《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实施两周年座谈会举行,总结交流《条例》施行以来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深入分析《条例》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条例》在贵阳得到更有效、更有力的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忠,市委副书记张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陈少荣,市政协副主席殷勤出席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纪鸣主持。

会议认为,作为全国首部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自2013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按照市委的全面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并加强执法监督和检查,市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规定,市政协积极开展民主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形成生态文明共识、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已成为全市上下的自觉行动。

会议指出,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创新体制机制,发展绿色产业,守护生态环境,弘扬生态文化等,全市经济发展速度加快、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城乡面貌显著变化、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生态优势更加凸显,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条例》实施中还存在生态责任意识有待加强、体制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依法治理力度仍需加大等问题,今后还需继续努力,积极攻坚克难、开拓创新,不断提升贵阳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水平。

李忠强调,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必须站在全面依法治市的战略高度,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决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态改善双赢,全面打造贵阳发展升级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推进相关配套立法,形成完备的生态文明法规体系;进一步抓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将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履职;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形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共建生态贵阳的良好氛围。

张平强调,要充分认识《条例》对促进贵阳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发挥《条例》的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高举生态文明大旗,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切实改善生态环境,不断健全体制机制,扩大生态文明品牌影响力,努力为全面打造贵阳发展升级版作出新的贡献。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生态委、团市委以及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负责人分别发言。市直有关部门、市级人民团体、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有关企业负责人以及部分人大代表参会。(本报记者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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