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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布三项燃煤电厂排放指标 较国标近乎减半

   2015-04-28 中国电力报2300
核心提示:近日,河北省环保厅发布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拟将省内所有投运燃煤发电机组和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均含企业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到近燃气机组排放标准(重点地区)。

近日,河北省环保厅发布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拟将省内所有投运燃煤发电机组和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均含企业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到近燃气机组排放标准(重点地区)。

据了解,接下来,河北即将编制出台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河北新标准”)对几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限值要求是: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和烟尘黑度级别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0.03毫克/立方米和1级。

而两部门发布、2012年1月1日实施的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2012版国标”),对重点地区燃煤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和烟尘黑度级别的限值要求分别是: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0.03毫克/立方米和1级。

可见,河北新标准对三项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几乎是2012版国标的减半。

2012版国标对重点地区燃气机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的要求分别是: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对比后发现,河北新标准不但超越了同类机组2012版国标,而且几乎达到了燃气机组的2012版国标(只有烟尘超出5毫克/立方米)。

这意味着河北省内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污染物排放接近重点地区燃气机组排放国家标准限值的企业,其所做的工作,不再是企业自我加压的主动作为,而是政府规定的必须完成的减排要求,企业由主动“摸高”变成必须“跨坎”。

此外,河北新标准还增加了燃煤电厂在使用氨水、尿素等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时带来的氨气排放的浓度限值要求,为8毫克/立方米。

2012版国标曾指出,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国标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标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标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了解,河北省每年燃煤量为3亿吨左右,其中燃煤电厂用煤量在1亿吨以上。目前,河北省已有20家电厂的41台机组实现了部分污染物超低排放,据测算,该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完成后,主要污染物可在现有排放量基础上减排50%左右。

今年3月,河北省全面启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专项行动,要求省内全部燃煤机组年底前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而目前我国尚无煤电机组超低排放的官方指标量化定义,河北省在全面进行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的行动中,配套出台河北新标准,可以说是国内第一个对超低排放进行量化定义的官方文件。

去年9月,三部门联合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要求2020年之前,京津冀等东部11省市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为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

河北新标准与行动计划要求的排放限值完全一致,只不过彼时的时限要求是2020年,如果河北新标准征询意见后近期最终出台并实施,则河北省将行动计划要求的完成时限提前了5年。

截至记者发稿时,河北新标准征求意见已经结束。河北省环保厅表示,该标准已申报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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