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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修改契合改革要求 售电主体门槛降低

   2015-04-28 中电新闻网 2500
核心提示: 华北电力大学教授曾鸣对本报记者表示,这意味着更多的售电主体可以进入市场了,有意开展售电业务的企业可以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然后在取得售电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前,有更加充裕的时间开展前期工作。

4月24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决定,对其中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先照后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是国务院简政放权的一个重要方向,此次修法意味着供电营业机构可以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然后再申请《供电营业许可证》。

华北电力大学教授曾鸣对本报记者表示,这意味着更多的售电主体可以进入市场了,有意开展售电业务的企业可以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然后在取得售电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前,有更加充裕的时间开展前期工作。

早在2013年7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决定将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下放至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臻对本报记者表示,这意味着“供电营业许可证”与“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核定”两者整合到了一起,企业不用再去跑供电营业区的审批事项,直接申领《供电营业许可证》即可,《供电营业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权力范围在扩大。

2014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调整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此举为新的市场力量进入一个已经划分好的供电营业区域提供了更为开放的条件,由“主管部门批准”的方式变为“企业双边协议或者意见”。

新一轮电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提出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陈臻认为,随着电力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不断推进,并按照售电侧逐步放开的电改方向,使得对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进行修改成为业内人士近些年呼吁的焦点。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电力法修订案删除了将取得供电营业区许可作为工商设立登记的前置性许可要求,无疑契合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取消工商设立前置许可的改革要求,不仅符合行政许可设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本原则,而且也为后续改革留下了余地。她指出,该条的其他款项尚需根据电改的新要求作进一步修订。

曾鸣认为,此次电力法修改只是整个修法过程中的一小步,仍有很大的修改空间,接下来应该还有很多修改之处。单就此次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而言,意味着售电主体进入市场的门槛降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售电许可牌照后,即可开展售电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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