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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 山西将执行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

   2015-04-29 山西商报2670
核心提示:山西省废气、废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将提高一倍,部分内容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此举旨在促进企业治污减排,加强环境保护。这是记者28日从省物价部门了解到的。

从6月1日起,山西省将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新标准,山西省废气、废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将提高一倍,部分内容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此举旨在促进企业治污减排,加强环境保护。这是记者28日从省物价部门了解到的。

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三部门联合发文对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了通知说明。通知指出,山西省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届时,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0元/每污染当量调整到1.20元/每污染当量;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每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每污染当量。在每一个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同时,山西省还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山西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西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此外,山西省将改变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方式。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焦炭公路销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37号)要求,焦炭生产排污费以焦炭产量计征改为以污染物排放量计征。

据了解,山西省还将研究制定污染重点防治区域环保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改善省城环境质量的战略部署和污染重点防治区域环保政策的要求,在太原市出台“太原市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太原市物价局等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污染重点防治区域排污费征收标准和差别收费政策,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6月1日起,排污费征收新标准开始执行后,山西省将严格监督和管理,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畅通公众举报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对举报的违法排污及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等问题,依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进行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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