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全面落实节水优先的方针,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着力强化全社会节水意识,加快建立健全节水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管和激励约束机制,大力推进城市节水、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大力发展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和产品,推动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末,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117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2010年相比降低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46,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25%以内。到2020年末,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13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2015年相比降低2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7,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20%以内,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用水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
二、重点工作
(三)启动实施节水型社会重点县建设。全面总结先期开展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因地制宜,加快推广,开展节水型社会重点县创建,到2020年,30%的县级行政区建成节水示范标杆,带动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全面推进城镇生活节水。加快编制城市节水规划,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大力发展城乡供水一体化。加强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和维护管理,不断降低供水管网的漏损率。定期开展单位水量平衡测试或用水效率评价,强化节水技术改造和用水节水管理。按照“节水意识强、节水制度完备、节水器具普及、节水指标先进”的标准,创建一批节水型单位、学校和社区。(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着力强化农业节水。加快我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及贵州山区现代水利建设试点区的创建,发挥园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喷灌、滴灌、集雨补灌、水肥一体化等现代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农业用水计量,推行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创新农田水利和节水灌溉工程投入和建管机制,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农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体。(牵头单位:省农委、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六)深入开展工业节水。鼓励工业园区集约利用水资源,强化园区用水管理,实行统一供水、废水集中处理和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实现不同行业间的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积极推进企业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回用。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采用高效、安全、可靠的水处理技术工艺,大力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完善企业内部节水管理,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各级用水计量器具,建立用水统计台账,建立日常巡查检修制度,努力推进废水“零”排放。开展节水型企业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公布全省重点工业行业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七)大力发展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把再生水、矿井水利用作为水资源和节约用水规划的重要内容,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鼓励和支持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对采矿排水(疏干排水)由本企业回收利用的,水资源费可以减半征收。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研究出台再生水相关价格政策,对销售自产再生水依法免征增值税。工业生产、城市绿化、车辆清洗、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有条件的地方要以城镇污水处理厂为中心,建设区域性系统再生水和中水回用系统示范工程,推行分质供水,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鼓励城镇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内建设区域性系统再生水和中水回用示范项目,推广城市建筑再生水和中水利用技术。鼓励引导“海绵城市”建设,新建、改扩建地区城市道路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达到40%。在煤、磷、锰等主要矿山采区,积极建设矿井水利用工程。(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八)切实加强用水管理。一是落实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即节水“三同时”制度)。二是严格行业用水定额管理。把用水定额作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计划用水下达、节水型企业、节水城市考核的重要依据。适时开展《贵州省行业用水定额》修订工作。三是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各地要依据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要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年取水50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并严格监督用水计划执行情况,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要定期组织开展对重点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工作,对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用水户,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用水户,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核减其年度计划用水量。(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九)广泛推广节水型器具和产品。严格执行国家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严格节水产品市场监管。城镇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应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在政府采购中,必须采购符合水效标准和其他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质监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机制,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并把节水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并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通过考核实现“节水优先”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目标,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十一)加大投入力度。各地要整合水利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水资源管理利用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加强对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节水改造和技术推广应用以及中水回用、雨水利用、分质供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程等工作的支持。建立健全以奖代补机制,对节约保护水资源成效明显的节水社会重点县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载体建设等依法给予财政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
(十二)加快形成节水型水价机制。按照水资源状况、不同产业和行业用水特点、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承受能力,对超计划、超定额取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三)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各地要加快推进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省、市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健全省市县水资源监测网络,提升全省水资源监控能力。抓紧制订取水计量设施标准,加强取水户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到2020年,对年用地表水50万立方米或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实现全面监控。把执法检查作为节水工作的日常内容,严厉查处违法取用水行为,杜绝水资源浪费。定期开展对高耗水工业、服务业的节水执法专项检查和用水计量执法检查,强化高耗水行业节水监管,确保计量设施正常运行。(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营运,在实施项目、注册登记、运营许可、投资补助、征地移民、水价电价、税费减免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不对社会资本另设附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行,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世界水日”、“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节能宣传周”等契机,大力开展节水宣传,普及节水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公众的水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建设中小学节水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节水辅导员培训。支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配套建设水情教育展馆或者设施,为公众提供节水教育实践平台。(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