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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将不低于1.4元/吨

   2015-05-04 德州晚报2940
核心提示:日前,记者从山东省物价局获悉,山东省将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

日前,记者从山东省物价局获悉,山东省将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记者从市供水总公司客服了解到,目前德州市居民与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均为1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预计将会提高。

根据要求,2015年底前,17个市全市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平均标准,即: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立方米0.40元;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立方米1.50元。

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另外,要求还指出,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同时,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2015年5月底前,沂源、博兴、安丘、禹城、莒南五个试点县(市)完成试点工作,省组织试点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国家四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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