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甘肃省兰州市财政局获悉:《兰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于4月30日出台,具体内容如下:
兰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整体推进兰州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以下简称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工作,规范我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兰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2014]730号)和《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77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综合奖励资金是指在节能减排综合示范期内(2015年-2017年),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安排到我市并由我市统筹使用的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门用于节能减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减排各专项工作组是指兰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成立兰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8号)文件确定的七个专项工作组,即由市财政局牵头的综合组、由市工信委牵头的产业低碳化工作组、由市交通局牵头的交通清洁化工作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的污水处理及供热设施节能改造工作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减排典型示范项目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兰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2014]730号)确定的产业低碳化综合示范、交通清洁能源改造、重点污染物减排、生态环境优化及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及供热设施节能改造等五大类25个典型示范项目。
第五条 市节能减排综合组负责协调年度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及时到位以及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其他专项工作组负责编制各部门年度典型示范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由市工信委负责汇总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定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正式批复下达执行。
第六条综合奖励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有关综合奖励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统一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综合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兰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2014〕730号)(以下称《实施方案》)确定的25个典型示范项目,不得用于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综合奖励资金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支持,原则上一个项目只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1、以奖代补。主要用于以企业投资为主的单个项目。
2、贷款贴息。对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的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利息数计算。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3、财政补助。主要用于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项目。
第九条资金申报。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市政府正式批复下达的年度典型示范项目资金计划准备项目立项批复、项目投资评审报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等拨款手续,报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汇总后正式行文报市节能减排综合组,综合组审核汇总后报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审批。同时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条资金审批。综合组根据领导小组批示意见和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上报的节能减排典型示范项目年度资金计划,会同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按照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综合奖励方式审核后,正式下达年度节能减排财政奖励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综合奖励资金拨付到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由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拨付各项目实施单位。按进度实行分期分批拨付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资金监管。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确保综合奖励资金安全有效。各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个季度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一次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市节能减排综合组,由综合组汇总后报送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市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加强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申报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切实保证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或挪用综合奖励资金的单位,追缴扣回综合奖励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按计划实施项目或项目完成情况不达标的单位,视情况采取警示、收回资金、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等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市节能减排综合组及时向国家和省级财政、发改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接受其对综合示范工作的监管、指导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