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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湖泊保护考核办法 问责行政首长

   2015-05-05 中国环境报2820
核心提示:湖泊保护将直接与地方行政首长的年度考核挂钩,辖区湖泊出现数量减少、单个湖泊面积减少2%、水质下降一个档次等情况,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从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湖北省湖泊保护行政首长年度目标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出台,湖泊保护将直接与地方行政首长的年度考核挂钩,辖区湖泊出现数量减少、单个湖泊面积减少2%、水质下降一个档次等情况,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办法》明确了全省各市州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在湖泊保护中的职责及考核程序、考核内容、奖惩办法等内容,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全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

根据《办法》,省政府每年将对各市(直管市、林区)政府湖泊保护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分表按照百分制细分为39项,不仅要考核湖泊的功能、形态、水质、生态等具体保护情况,还要考核护湖机制、宣传教育、污水处理等方面。考核结果根据不同的分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5个等次。

考核评分表还特地列出“一票否决”的情况,包括当年发生湖泊数量减少2%,或单个湖泊人为减少面积2%以上,或辖区湖泊水质低于上年现状水平1个档次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省政府将定期通报考核情况,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州政府应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有关部门要暂停这一地区涉湖排污口、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和湖泊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立项,整改达标后,才能予以恢复。整改不到位的,将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将对这一市在相关项目、计划、投资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重点倾斜。对在湖泊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办法》同时规定,考核中瞒报、谎报、弄虚作假的地区,将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于考核的内容,也要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志愿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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