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光伏企业科技进步,推动光伏发电应用,记者从中国苏州政府信息公开网上了解到,近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苏州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计划,苏州到2016年末,全市光伏产业年产值突破500亿元,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力争超过300MW。相应配套的一组贴补扶持政策也同步出台。
根据《意见》,苏州将着力开拓光伏应用市场。充分利用政府工程以及学校、医院、工业园区等公共资源开展先行先试,推广普及光伏示范应用工程。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为主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废弃物处置场所,以及不改变农用地用途且不影响生产供能的农业大棚和鱼塘发展光伏项目。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结合建筑节能加强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
有了发展方向,苏州还配套出台了财政扶持力度。首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将获得补贴。市及各市(区)财政要加大对融资性技术改造项目以及2014~2016年期间建成并网投运的我市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中用于购买太阳能电池板(组件)、控制器、蓄电池和逆变器等设备投资的银行贷款实行一次性贴息补助;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发电效果,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补贴外,再给予项目应用单位或个人0.1元/千瓦时补贴。此项资金列入苏州市工业经济升级版专项资金管理,暂定补贴期限为三年。
此外,兼并重组专项补贴。为鼓励光伏企业兼并重组,对2014~2016年期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收购价格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最高可给予并购方不超过5%的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苏州更是鼓励开展屋顶光伏应用项目。对提供屋顶资源投资建设或出租屋顶资源参与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单位,屋顶光伏电站发电量计入单位节能量并按节能降耗政策给予扶持。
《意见》指出,苏州供电公司要制定符合苏州实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为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的分布式电源项目提供补助电量计量和补助资金结算服务。根据项目补助电量和国家规定的电价补贴标准,按照电费结算周期支付项目业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规定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分布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和运行监管体系。金融机构要依据信贷政策对形成完整产业链条、掌握产业核心技术、技术创新能力强、经营销售稳定、项目储备充足的优势光伏企业给予稳定的信贷支持。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资产为质押的贷款机制,鼓励建立光伏发电投资基金和融资服务平台,积极为全市通过光伏准入规范公告的企业提供“科贷通”贷款、“融资担保”、“银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