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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冲击波】曾鸣重点解读电改“九号文”

   2015-05-06 中电新闻网 2980
核心提示: 此次《意见》中还重点提出要求妥善处理交叉补贴问题。对于这一点,我们认为在当前我国国情条件下,短期内完全取消交叉补贴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

新电改方案,即《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于2015年3月,通过中发[2015]9号文正式下发。《意见》旨在解决制约电力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促进电力行业的更好更快发展,从而推动其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那么,9号文到底要改什么?如何改?针对上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电改核心内容,根据近期政府下发的几个相关配套文件,我们将有针对性地分5个方面进行重点解读。

一、电价机制改革应有序推进

理顺电价形成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发、售电价,从而形成完整的电价传导机制,是此次电改的一大关键任务。《意见》中提出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供电计划,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输配电价将逐步过渡到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分电压等级核定。这项改革政策旨在鼓励发电企业和用户开展电力交易,通过自愿协商的市场化模式确定电价。同时,能够使电网企业摆脱现行购销差价形成输配电收入的不确定性,更加专注电网资产运营和提高输配电服务水平,也有利于激励电网企业降本增效,保障电网企业在回收合理成本的同时获得合理收益,促进电网的良性发展。此外,随着配电业务的市场化,处于联络供需各方的天然枢纽地位,并拥有网络基础设施和大数据资源的电网公司应在配置整合日益拓展的供、需两侧资源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基于这一形势,电网公司可以考虑通过转变社会角色,在优化电力系统整体资源配置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此次《意见》中还重点提出要求妥善处理交叉补贴问题。对于这一点,我们认为在当前我国国情条件下,短期内完全取消交叉补贴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

而电价交叉补贴的改革应当循序渐进,在维持现有销售电价水平的基础上,以明补代替暗补、少补代替多补,逐渐提高居民电价、适当降低工业用户电价,逐步减少销售电价中交叉补贴。

二、节能减排是电改的核心任务之一

本轮电改的核心价值取向是建立一个绿色低碳、节能减排和更加安全可靠、实现综合资源优化配置的新型电力治理体系,推动我国电力生产、消费及技术结构的整体转型。因此与上一轮电改相比,节能减排将是此次电改的核心任务和重要目标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意见》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中充分体现了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的电力系统发展方向以及坚持节能减排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分布式电源并网比例、支持节能降耗机组上网、提高需求侧管理水平、完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等重点任务,将发展绿色低碳、节能减排放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

第二,《意见》中指出要开放电网公平接入,完善并网运行服务以及要开放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市场。鼓励支持分布式电源发展,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上网。这为我国分布式电源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指明了发展方向,对我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利用以及电力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了 《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业内视其为第一个配套文件。第一个配套文件直接定位在促进清洁能源高效利用,说明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同时也反映了以计划为基础逐步走向市场而不是一步迈向市场的基本路径是促进我国清洁能源发展的合理途径。这个配套措施也符合我们一贯强调的节能减排、提高用电效率、促进集中式和分布式清洁能源发电等观点。

三、电改的最终受益者应当是全社会

此次电改方案放开了不具备自然垄断属性的售电业务,建立起“放开两头、监管中间”的市场结构,使得发电企业和用户能够直接交易,可以说是对我国过去“计划式经营”电力体制一次重大变革,真正的着眼于“放权市场”,逐步过渡到让市场来决定交易行为,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都带来了很大影响。

然而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任何改革的最终受益者都应该是全社会,群众的利益是根本。然而,想要实现这一目标还需循序渐进、统筹考虑。以往的一些改革,基于多方博弈来达到利益平衡点,这种通过博弈来主导改革往往导致两个后果:一是方案无法达到总体最优,也就是国家层面上的目标无法实现;二是无法将电力改革与国民经济总体改革相协调,也就是无法实现链式改革。因此我们认为,利益平衡最多只能作为一个约束条件,而且也不应该是一个刚性约束条件。

基于目前的外部环境和能源电力发展的大势,电改应该瞄准节能减排和系统总体优化,也就是社会效益最大化才是电改的根本目标。

四、构建有效的售电侧电力市场是最为严峻的挑战

构建有效的售电侧电力市场是决定此次电改是否能够成功的关键,也是最为严峻的挑战。《意见》指出,要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标志着我国一直以来电网公司的传统模式被打破。

我国售电侧改革目标是要实现一个竞争性的售电市场,从而提高市场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提高电网运营效率和供电服务水平,应考虑逐步放开售电侧市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采用相适应的操作思路。通过售电侧市场的逐步开放,构建多个售电主体,放开用户选择权,形成“多买方—多卖方”的市场格局,构筑“放开两头、监管中间”的行业结构,建立政府监管下的电力市场体系,进而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最终实现增加全社会福利的目标。

售电侧市场的建立需要注意两个关键:一是要逐步放开用户选择权。为促进售电侧市场放开的有序推进,用户选择权的放开应分阶段、分用户类别有序进行。根据国际经验,应首先开放大用户的购电选择权作试点,其次建立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妥善处理销售电价的交叉补贴问题,逐步放开 中小用户选择权。另一方面,分阶段构建多元化的售电主体。售电侧市场放开需要逐步引入多元化的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则更多的是扮演“默认供应商”的角色。随着售电侧市场化改革的稳步推进,不同售电主体的构建或引进还应充分考虑可操作性、市场成熟度等因素,分阶段、有规划的开展,降低改革风险。

此外,发改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电力应急机制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业内视其为第二个配套文件。第二个配套文件直接明确了未来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这也意味着,在未来售电侧放开的过程中,也同样要兼顾开展需求侧管理工作。该配套方案中,主要内容是关于需求侧管理的新增城市试点,而需求侧管理是节能减排、提高用电效率最为有效的手段,也是中国解决能源电力有效供应问题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手段。这个配套文件我们可以理解为9号文最核心的问题,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供用电效率就是电改的核心问题之一。

五、电改应以完善的立法为基础

纵观国外成功的规制改革,都必须由完善的立法为基础,立法是改革的前提,电力体制改革作为国家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

做到立法与改革有机衔接。因此我国的电力体制改革要有序推进、确保平稳健康发展,首先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有法律依据,才能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1996年4月1日实行的《电力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电力工业环境,在当前电力体制改革推进的关键时刻,首先要修订完善《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真正体现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并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配套法规相衔接,形成涵盖电力供应、消费、技术、体制诸多方面的电力法规体系。在这里,我们认为,新《电力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应由过去的“加快发展、保障供应”转向“绿色低碳、节能优先”,绝不是仅仅在原来基础上的文字增删修订,而应作“革命性”的重塑。

其中,新《电力法》不可或缺的几项内容是:第一,将《意见》中的各项政策写入新《电力法》中,以法律手段促进电改实施。

第二,明确建设能源节约型社会中全社会和全体公民在节能减排上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

第三,明确电力市场主体各自的法律定位,尤其是配套文件中,将需求侧管理、提高用户能效等作为重点改革方向。

第四,明确保障、鼓励分布式发电、微电网和智能电网大力发展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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