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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设三招防地方政府出现“翻脸不认账”

   2015-05-06 一财网2040
核心提示: 李亢在发布会上举例称,实践中有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承诺的情况,“有的答应得挺好,过了若干年市长换了,主要负责人调整,就不认了,可能导致原有的特许经营协议需要重新修改、调整”,需要在立法中重点加以解决。

为防止地方政府在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中出现“翻脸不认账”的情况,国家发改委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中已出台三大制度约束地方,并强调“行政区划的调整、政府的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的变更都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

三招防范地方政府违约

5月5日,国家发改委就上述《办法》举行的发布会。国家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称,从1984年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实行特许经营至今,我国开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已有30多年。但他强调,实践中民间投资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行政审批程序繁琐等问题影响了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制约着特许经营健康发展。

李亢在发布会上举例称,实践中有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不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承诺的情况,“有的答应得挺好,过了若干年市长换了,主要负责人调整,就不认了,可能导致原有的特许经营协议需要重新修改、调整”,需要在立法中重点加以解决。

为此,《办法》通过三方面制度安排来防范政府“翻脸不认账。”

首先是强调双方要协商合作,防止地方政府单方面违约。《办法》规定将“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协商合作”作为特许经营实施的四项原则之一。政府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通过协议来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协议内容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其次,要严格政府履约义务,不因人事换届影响协议履行。《办法》特别强调“行政区划的调整、政府的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的变更都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李亢补充说,这一条是特意加上的。

第三,明确政府违约责任,如果造成投资者利益损失的要赔偿。《办法》规定,政府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也应根据协议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非法增加行政审批​

除了地方违约,防范地方政府在特许经营中审批设卡的问题也被此次《办法》重点关注。李亢就透露,在前期调研中发现,市场主体对涉及特许经营项目环节多、审批期限长、程序繁琐的问题反映非常强烈。

李亢举例称,有一家水务企业反映,某个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历时一年半,盖了160多个章,最后才得以开工建设。他还认为,行政审批构成了所谓“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影响了民间投资进入。

为了减轻特许经营者的负担,保障项目尽快落地,同时促进政府的职能转变,此次《办法》的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不新增任何针对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程序或者审批环节,并且做了重要的制度创新。

比如,《办法》专门强调,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非法增加行政审批;同时进一步简化和优化审批流程,严格管控审批的环节。

其中,严控审批涉及到以下方面:通过加强部门协同增进合力,依托部门协调机制来加速项目的实施;通过简化审核内容避免重复审查;通过严格依法管控禁止新增行政审批。

《办法》第42条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对特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不得以实施特许经营为名违法增设行政审批项目或者审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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