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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领域大力推进PPP

   2015-05-07 中华工商时报2220
核心提示: 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叫好不叫座”的窘境,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日前决定对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规范,并且明确了“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

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叫好不叫座”的窘境,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日前决定对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规范,并且明确了“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

记者6日从环保部获悉,两部门已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水污染防治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以费价机制透明合理、现金流支撑能力相对较强的存量项目为主,适当兼顾部分新建项目,采取差异化的合作模式与推进策略,率先推进PPP模式。鼓励对项目有效整合,打包实施PPP模式,提升整体收益能力,扩展外部效益。

环保部规划财务司司长赵华林对记者表示,目前,在水污染防治领域,流域综合整治、安全饮水保障、环境监测等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投入能力有限,水污染治理有成效,但成效不显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领域与模式不清晰、投资回报机制不健全、公平安全的社会资本投资环境不完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的机制不规范等问题还依然存在。

对此,《意见》以建立稳定的投资回报机制、健全公平安全的投资环境、优化社会资本投入的引导机制为重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和运营,提高社会资本环境保护投入的积极性、主动性,破解社会资本投入的关键瓶颈,拓宽水污染防治项目融资渠道。

据记者了解,传统的环境保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主要是以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为主,一般采用BOT、TOT等模式。而此次的《意见》也明确了水污染防治项目的边界范围,拓展到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湖泊水体保育、河流环境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湖滨河滨缓冲带建设、湿地建设、水源涵养林建设、地下水环境修复、污染场地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重点河口海湾环境综合整治、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含工业废水毒性减排)、环境监测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领域。鼓励对项目有效整合,打包实施PPP模式,提升整体收益能力,扩展外部效益。

而对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边界和回报机制等问题,《意见》明确,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形成以合同约束、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等为主要内容,多层次、一体化、综合性的PPP工作规范体系,实现合作双方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

“建立投资回报机制是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基本前提。”赵华林说,由于水污染防治项目具有公益性,收益率比较低、回收周期较长的特点,决定了其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持续稳定的资金回报。《意见》强调社会资本稳定投资回报机制的建立,在因地制宜综合采用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等方式基础上,针对环境保护项目特点,提出鼓励捆绑、资源组合开发等盈利模式创新。

对于资金供给的问题,赵华林表示,除专项资金外,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也是为PPP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的重要途径。一是建立向金融机构推介PPP项目的常态化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为相关项目提高授信额度、增进信用等级,提升PPP项目融资能力。二是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及特许权协议项下收益等质押担保融资,提升PPP项目融资担保能力。三是鼓励社会资本建立环境保护基金,重点支持水污染防治领域PPP项目。

“PPP应该是持久的,需要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的合作。”赵华林说,为此需要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作用,为政府和社会资本提供交易咨询服务,降低PPP项目风险、保障公平公正。

对此,《意见》提出了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完善咨询中介市场,鼓励采用第三方支付体系。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包括实施方案编制、采购文件起草、项目协议拟定等涉及技术、财务、法律、商务等综合性的咨询服务,兼顾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利益,确保水污染防治PPP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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