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称,今年5月份或将出台股权众筹的指导意见。据了解,正在修改的《证券法》中一些规则或将对股权众筹有推动作用。
此前,3月28日,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监会正在对股权众筹进行密集调研。此次调研是针对股权众筹的业务,由于众筹模式品类颇多,不同种类的众筹如何设定监管标准、由哪些部门管理,还需统筹决定。
众筹方兴未艾
自2011年,众筹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模式在中国兴起以来,各种形式的众筹层出不穷。不仅有图书出版众筹、演唱会众筹,还有房地产、光伏电站等大项目的众筹。最值得关注的是,处于敏感地带的股权众筹。
有业内人士表示,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加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以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提供了无限的可能。”
“众筹的发展必将成为整个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对本报记者表示,众筹可能是对整个金融市场的重构提出一个真正的革命性转变,比其他的金融更具有价值。
杨东强调,众筹不同于一般的P2P模式和团购等,其主体是中小企业等创业者。而且,众筹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大趋势,从国际的金融市场发展格局来看,必然会从一个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转向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直接融资模式,那么众筹恰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众筹才是真正的互联网精神,小而美。
目前的股权众筹,是我们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补充。多层次的市场是我们金融市场改革的核心,而股权融资是多层次市场当中,最基础最底层的融资,也是最早能够为投资者、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的第一桶金,是真正的天使资金。
监管呼之欲出
在众筹风靡全国的同时,其背后的法律风险也逐渐凸显。
“目前对于众筹来说,不是没有法规,而是现行的法规对于其发展是有约束的。”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郭勤贵表示,“在现行法规条件下,一些众筹的创新很容易踩红线,比如一些不规范的股权众筹,可能会涉嫌擅自发行股份违法问题。”
郭勤贵强调,“即使证监会出台相关规章,也不会超出目前相关法律的限制。”
但杨东表示,目前股权众筹的项目一般都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进行,也就是不超过50人的限制。
“证券法的修改对于股权众筹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杨东认为,目前产品众筹基本上不存在法律障碍,但对于大项目如地产、光伏等项目的众筹,因为涉及资金金额较大,未来需要监管。
“去年年底,修订草案已经提交。草案中对于股权众筹的模式,有了一些新规定,尤其是对公开发行和注册制等。”杨东表示,新的草案没有直接提互联网和众筹模式,但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中得到信息,比如融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可以获得注册的豁免,无需去交易所注册。
另外,对一些小微企业,如果通过网络或者公开平台,比如众筹平台公开募集资金在300万元以下可获得注册豁免。
“美国对于网络的交易平台用的是网络交易门户概念,重新把它界定为跟一般证券公司不同的证券中介平台。”杨东认为,如果有这样一种新型的证券经营机构出现的话,实际上是对证券公司、证券机构有利的补充。如果加以推动,对于未来股权众筹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