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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法办理“污染环境第一案”

   2015-05-13 南京日报2000
核心提示: 昨天,有本地媒体报道了一起污染环境案:南京一化工厂关停后,厂内积有10多吨强腐蚀性化工废料。为了省下8万元处理费,老板王某伙同亲戚葛某非法倾倒这批危险废物,后被环保部门查获。

昨天,有本地媒体报道了一起污染环境案:南京一化工厂关停后,厂内积有10多吨强腐蚀性化工废料。为了省下8万元处理费,老板王某伙同亲戚葛某非法倾倒这批危险废物,后被环保部门查获。目前,这两名男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已被警方逮捕。据了解,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南京地区查处的首起案件。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非法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在本案中,这批化工废料经环保部门鉴定为危险废物,其成分为三氯乙酰氯,PH值小于2,具有强腐蚀性,对山体、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都有相当严重的污染。对这起“污染环境第一案”,警方继立案之后又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已掌握了大量的证据,怀疑嫌疑人有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问题在于:如果确实构成犯罪,法律制裁会足够有力、足够震慑吗?

如此担心当非多余。就在近日,广受舆论关注的腾格里沙漠被污染案终于有了判决结果:根据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明盛染化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廉某某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此结果,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对污染企业处以巨额经济处罚,并对责任人判处刑罚,看上去是依法办事了,但远谈不上“大快人心”,因为“缓刑判决对那些在环境问题上持观望态度、试探心理者很难形成震慑效应,也很难对其他环境污染案件产生积极的示范效应”。

揆诸现实,这样的“震慑效应”、“示范效应”实属大有必要。一方面,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行为在各地均非个案,造成的环境后果也有目共睹。而另一方面,面对种种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相应的法律制裁一直偏于宽松,不少时候还存在“以罚代法”,很难对肇事企业或个人造成“痛感”。这样的宽松,传递了“污染环境没啥大不了”的消极信号。加之不少地方以“维护发展”之名行“保护污染”之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导致各类环境问题此起彼伏,社会公众反响强烈。

新环保法已于今年起实施。这部法律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是“有牙齿”的环保法。既然“有牙齿”,就应该真真切切地露出来,让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它很锋利、很管用,如此方能形成震慑、产生示范,也才能在严格执法中深化普法,推动人们知法、信法、守法。南京化工企业众多,环保任务尤其艰巨。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南京”,必然要求我们用心保护南京的天生丽质,依法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办理南京“环境污染第一案”,其意义将不啻于给全社会上一堂生动的环保公开课、法律示范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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