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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先行先试节能量交易

   2015-05-19 江苏经济报3260
核心提示:近日,江苏省节能量交易中心正式上线。随着节能量交易的推行,今后江苏有需求的企业可向能源量削减较多的企业购买能源消耗指标,从而彻底告别过去新项目上马避之不及的“能耗困局”。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化工企业要增加产能,其能源消耗量必须完成等量或减量置换,假如企业能耗指标不足,那就只能项目暂缓。今年4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江苏成为首个出台节能量交易办法的省份,在全国率先开展工商业项目节能量交易。从7月1日起,先行在苏南地区开展交易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到苏中、苏北地区。

近日,江苏省节能量交易中心正式上线。随着节能量交易的推行,今后江苏有需求的企业可向能源量削减较多的企业购买能源消耗指标,从而彻底告别过去新项目上马避之不及的“能耗困局”。

或成节能减耗新亮点

节能量交易并非新词。早在2011年12月召开的全国发展和改革会议上,国家发改委就曾提出要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2014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中也明确提出了“启动项目节能量交易”的要求。

去年10月,江苏首次确定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2014-2015年全省能源消费增量不超过1520万吨标准煤,年均增长2.5%左右。严格的能源消费总量增幅“天花板”,给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施以重压的同时,也意味着节能量交易势在必行。

“在公共事业管理、商业和消费领域,节能量作为一种资产,对商业和个人用户均具有潜在收益,可为用能单位、机构及节能量所有权人,包括各类企业、节能服务公司、银行、投资公司等机构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个人,导入新的利益开发和分配机制。”作为全省首批节能量交易试点地区,镇江新区经济发展局相关人士认为,节能量能实现交易,表明节能目标的实现更加灵活,同时也有助于实现节能效益的最大化。

精确定位到项目

在全国已经开始推行节能量交易的地区,大多采用企业配额的方式进行交易,也就是通过核定每家企业的年能耗指标,再考核其每年的实际能耗,以二者之差作为节能量买卖的依据和条件。然而各家企业在生产装置不变的情况下,受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每年的产量和能耗都会变化。这样的方式不仅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而且容易引发公平性问题。

“如果每年都要给指标,那指标怎样才算合理?企业的生产时常波动,不光要看是否有节能量,是否上节能改造项目,还要看市场行情。比如某企业有10万吨限额,行情不好的时候不用大规模生产,只要8万吨就够了,还剩两万吨可以卖。但实际上这个企业并没有进行节能改造。”省经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副处长姚海坤举例道。

面对这一实际问题,江苏走了一条新路,即把节能量及其交易全部落实到具体项目上,比如节能改造和淘汰生产装置,这样一来,节能量的买卖与否将被“精确定位”。当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或者淘汰生产装置而削减了能耗消费量时,这部分节能量可以拿出来交易。反之,也只有当企业实施新增产能项目时,其新增能耗才需要通过购买节能量进行置换。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是被迫拆除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艺设备,这样腾出来的能耗削减量不能交易。

交易置换、定价有弹性

节能量交易被誉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交易。《办法》中规定,列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范围的企业,通过碳排放权交易有偿获取的碳排放配额中所对应的节能量,可用于抵扣新增产能项目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

“如果企业的剩余碳排放权配额中有一部分是通过节能项目形成的,那么这部分就可以在节能量市场交易,但是一旦交易就不能再次进入碳市场重复交易,反之亦然。”姚海坤说。

为了避免重复交易,每年发改委进行碳排放权履约清算之后,通过第三方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才允许进入节能量交易市场,如果履约时已经在碳交易市场把符合节能量交易的部分交易掉了,也是无法重复交易的。

由于各行各业节能技术改造投入不一样,节能量定价显然不能一概而论。姚海坤表示,启动之初,节能量交易采取双边协商模式,出售节能量的企业在节能量交易中心发布信息后,与购买企业协商交易。一旦条件成熟,通过节能量交易中心来实现价格随行就市,在竞争中达成交易合同。同时,节能量也可以“零售”,将完整的节能量拆分交易,拆分的最小节能量为100吨标准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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