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日前已进入审议阶段,为国家立法探路。
2014年3月16日,湖南石门白云乡鹤山村,露天堆积的原炼砒霜遗留下来的砒渣。 寇聪
据湖北省人大网5月26日消息,25日开幕的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将对全国首个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法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环保部官网消息称,湖北省环保厅厅长吕文艳在人大常委会上作说明时介绍,目前国家已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拟稿)》,并将其列入全国人大2017年的立法计划,并要求湖北率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试点,为国家层面立法的出台“探路子、打基础”。
吕文艳在湖北人大常委会上介绍,草案吸收了新环保法按日连续处罚、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等制度,对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个人及其他相关主体明确了相应的行为罚、财产罚等法律措施。
据湖北《长江商报》报道,草案明确了各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责任,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发布监测信息,公布污染企业名单。同时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食用产品产地等土壤敏感区域至少每5年调查一次。
此外,草案借鉴了新环保法按日连续处罚等措施,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倾倒重金属等违法排污行为责令改正,若拒不改正,则按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长期关注土壤污染及修复的一位业内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违规拒改按日连续处罚”不一定适合土壤治污,他告诉记者,“这应属于污染源控制的规定,而非土壤立法之内容”。不过该人士同时表示,因草案暂未公开披露,“信息太少,评论意义不大”。
《长江商报》报道,草案规定,对造成土壤污染事件后瞒报或拖延报告的排污单位,处以10万元至30万元罚款,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未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预防土壤污染的,最高将处20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责。
草案还规定,对已污染的地块,原则上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土壤污染的控制和修复;无土地使用权人、或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承担土壤污染的控制和修复责任。
而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建立企业土壤环境保护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企业遵守法规及承担土壤污染防治社会责任的情况,并将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作为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上市融资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楚天金报》报道,吕文艳在会上透露,湖北省土壤环境状况总体发展趋势不容乐观,主要问题集中在重金属镉超标、耕地滴滴涕超标和重点污染区域重金属污染、江汉油田采油区石油类污染、化工企业遗留地污染等方面。
曾主导武汉土壤污染防治法规项目论证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树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湖北是国家重要的粮油、棉及水产品生产基地,率先在全国开展土壤立法,将为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法起到了探路者的作用。
事实上,江苏省也曾尝试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据《新华日报》2014年5月13日报道,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罗清泉、王鸿举一行曾前往江苏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调研,罗清泉曾寄语江苏能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为全国人大开展立法作出贡献。
前述业内人士对澎湃新闻表示,由于各地的经济、社会以及自然条件不同,及所造成的土壤污染状况不同,土壤立法从全国到各省的条例制定相对较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