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土壤污染的现状、危害、防治需要,国家应加快立法步伐,毕竟土壤污染防治全部纳入法制化轨道宜早不宜迟;其他省份也不能坐等看,应借鉴湖北先行经验,尽快列出时间表,跟上土壤污染防治的步伐。
日前,湖北省政府提请审议《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此举标志着湖北省在全国率先行动,针对土壤污染展开重拳防治。“湖北省土壤环境状况总体发展趋势不容乐观。”省环保厅厅长吕文艳透露,问题主要集中在重金属镉超标、耕地滴滴涕超标和重点污染区域重金属污染、江汉油田采油区石油类污染、化工企业遗留地污染等方面,“立法遏制污染、修复土壤,控制风险迫在眉睫” 。
在“国家版”土壤污染防治法尚未出台的背景下,湖北省率先制定“地方版”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对前期土壤污染治理经验法律化,对当前零散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规定进行整合细化,应该说是一次很好的探索,值得肯定。只是仅靠一部地方法规单兵突击还不够,从中央到地方还应加快立法,形成土壤污染防治的“集团冲锋”。
土壤污染虽不像水污染、大气污染一样可观可感,却与“舌尖上的安全”密切关联。近年来,陆续发生的“镉大米”“砷中毒”“毒生姜”等食品安全事件,无一不是土壤污染所致。令人担心的是,当前我国土壤污染形势触目惊心。据去年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从污染分布情况看,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尽管土壤污染具有鲜明的地域性,但土壤污染影响绝非一隅一地,特别是食品高度流通的当下,一地污染土壤生产的农产品很容易通过食品流通威胁到其他地区群众的“舌尖上的安全”,所以开展污染防治很有必要,也非一地之事。
面对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各地也出台了一系列防治举措,如对污染地块“消毒”处理,但是这种治理举措稳定性、连贯性差,特别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多为当地经济支柱,在官员政绩观的作用下,难免遇到防治举措成摆设或“人走政息”的尴尬。法治是最好的纠偏器,日本就是通过一部土壤污染对策法使得污染治理由被动向主动转化,对土壤污染防治亟待法治上位。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国家层面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散落在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分散而不系统,操作性不强。湖北率先立法,只是解决了湖北省防治土壤污染的法治难题,其他地区土壤污染重灾区,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当然,国家十分重视土地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早在1994年,全国人大环资委就已开始关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问题。近年来,时常听到人大代表呼吁,也看到环保部等部门为立法进行的努力。鉴于土壤污染的现状、危害、防治需要,国家应加快立法步伐,毕竟土壤污染防治全部纳入法制化轨道宜早不宜迟;其他省份也不能坐等看,应借鉴湖北先行经验,结合地方实际,尽快列出时间表,跟上土壤污染防治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