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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十条”剑指污染排放

   2015-05-28 《财经界》2530
核心提示: 4 月16 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正式在中国政府网公布,这份计划因内有十条治水大计而被俗称为“水十条”。

4 月16 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正式在中国政府网公布,这份计划因内有十条治水大计而被俗称为“水十条”。

这份向水污染宣战的重要计划提出,到2020 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 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 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 左右。到2030 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 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 左右。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水十条”重磅指向水污染,对工业、生活、农业污染防治制定了详细的目标和计划。

比如工业污染防治方面,取缔“十小”企业,并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 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水十条”将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要求在2017 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对于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水十条”明确指出要集中治理,且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为了控制日益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水十条”制定实施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重点内容包括: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水十条”要求,到2020 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 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 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 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除了水污染防治,节水也是“水十条”中的重要部分。

在控制用水总量方面,“水十条”称将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到2020 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 亿立方米以内。为了达到这一量化指标,未来有关部门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

“水十条”称,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是水利部近年来在节水方面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各级水利部门制定了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的制度,并将这些指标逐级分解到流域、省、市、县甚至细化到镇一级。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防治水污染,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水十条”指出,要理顺价格税费、促进多元融资、建立激励机制。

相关部门应积极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同时,还应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研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水污染治理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水十条“提出,相关部门应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

建立市场机制,政府也不是“旁观者”。“水十条”强调,中央财政应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则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

对于建立各方关注的激励机制,“水十条”也进行了详细设计。比如,为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相关部门应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此外,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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