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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击】环境公益诉讼艰难上路

   2015-05-29 《工人日报》1960
核心提示: 15日的庭审,现场焦点争议在于,原告之一“自然之友”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的数额,鉴定主体资质以及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和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作为第三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

“为无告的大自然代言”

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于5月15日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原告为北京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和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两家民间环保组织,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支持起诉。

当天,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南平市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人民法院监督员,原告方的工作人员,被告亲友,媒体记者等近百人旁听了庭审。当天的庭审长达7个小时,没有当庭宣判。

今年1月1日,北京市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和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依据当日施行的修订后的《环保法》,向南平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起诉请求判令4被告3个月内承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3个月内恢复原地植被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由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组织恢复原地植被。

据已生效的刑事判决,2008年7月底,被告人谢某、倪某、郑某未经批准,从李某手中购得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砂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的采矿权,3被告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延期手续和未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矿石并扩大塘口,将弃土和废石向山下倾倒,共造成19.44亩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2014年7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3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至一年2个月不等的刑罚。

15日的庭审,现场焦点争议在于,原告之一“自然之友”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的数额,鉴定主体资质以及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和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作为第三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福建绿家园中心主任林英认为,该案被视为“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完善的分水岭”,标杆意义明显。“通过严格的惩治措施,让无序生产、无视生态的污染企业为自己淡薄的环保意识、空白的法律知识、盲目追求利益的行为付出代价,让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切实的经济赔偿。”

自然之友的法定代理人葛枫在总结陈词中说:“我们在这里提起公益诉讼,不是针对个人,而是针对诸多肆意破坏生态的行径,为无告的大自然代言!”

新法实施3个月,仅受理4起公益诉讼

近年来,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污染环境事件数量不断增长,而法院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却呈整体下降趋势。中国环境统计年报显示,2005年至2012年,我国环境信访量年均约77万件,其中进入司法程序的不足1%。作为环保部下属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在2013年一共向法院提起了8起诉讼,但没有一件被受理。福建漳州市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走在全省前列,但该市在过去5年间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仅有10余件。

新出台的《环保法》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不断降低诉讼门槛,这一度让不少人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来了”,设想环境公益诉讼井喷现象的出现。

然而,据统计,新《环保法》实施3个月来,全国仅有两家环保组织提起的4起环境公益诉讼得到受理。更多的公益诉讼仍在艰难推进。“南平生态破坏案”因有刑事判决的基础在先,一度被认为是环保组织拣“软柿子”捏。

鉴定难,让检察机关放弃追偿

虽然新《环保法》对哪些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南平案的庭审中仍然出现尴尬:四被告质疑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的合法性,同时质疑两家民间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

民间组织面临的尴尬不止于此。环境公益纠纷的产生,涉及复杂的原因,要弄清损害的原因、程度,需经过复杂的调查取证和鉴定。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从取证到鉴定费用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多数民间组织难以承受。

2009年,沈新洪等人在漳州市南靖县龙山镇非法采矿,深挖多个沉淀池与注液孔,一度导致山体滑坡。3年后,南靖县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消除公共危险。但是,一系列难题来了:如何认定其存在的危险隐患?危险的程度如何?该由什么样的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最终,南靖县检察院委托福建省闽南地质大队出具了调查与评估报告,并作为庭审依据。但这份鉴定结论仍属权宜之策,因为出具报告的并非法定的鉴定机构,报告的法律效力难以保证。此外,由于鉴定难,采矿行为对水体造成的污染难以估量,检察机关最后不得不放弃对这部分的追偿。

检察部门尚且如此,民间组织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

个案推进,是积累经验的过程

尽管如此,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仍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未来充满信心。他认为,每一个艰难推进的个案的意义在于,只有通过尝试,才能发现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逐渐积累经验。

同时,司法部门也在积极提供支持。据了解,为化解资金难题,漳州市法院去年成立全省首个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资金主要用于公益诉讼中原告需负担的诉讼、鉴定等费用。目前该资金主要来自政府拨款、企业赞助、生态案件中的罚没款等。

面对环境公益诉讼中不可避免的技术难题,漳州推行公益诉讼专家咨询和陪审机制。比如,从各生态领域的专家中选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提升对生态资源专门性问题的分析、鉴定和评断能力。 由于原告缺位导致环境公益诉讼常常难以推进,泉州市中院还探索出联席会议制度,由法院牵头,建立与检察院、公安部门、环保部门、环保组织等多机构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在原告缺位的情况下,通过联席会议推举原告参与公益诉讼。

作为环境保护先行先试的省份,2014年5月,福建省高院发布了《关于规范“补种复绿”建立完善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漳州市南靖县建立了“复绿补种”机制,对处以被告人较轻的刑罚(缓刑),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对造成的失火山林进行复绿补种,补偿自己的过失,在使被告人得到改造的同时,生态资源也得到了有效保护;对涉生态故意犯罪案件实行“管护抚育”机制,向生态故意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发出“抚育令”,责令其管护抚育受损林地或指定的生态公益林地,使森林生态得到有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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