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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河北初步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

   2015-06-02 燕赵都市网2150
核心提示: 在环境公共服务领域,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市场化,对可经营性好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资源化处理、集中供热等,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资产租赁、产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途径盘活存量资产。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等鼓励引入第三方服务公司,进行专业化深度治理。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17年,初步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到2020年,第三方治理在全省治污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全面推开,第三方治理业态和模式趋于完善。

污染“重灾区”优先推行市场机制

根据该意见,河北省将环境公共服务、工业园区集中治污、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农村环境整治等四大领域作为推行第三方治理的重点领域。

在环境公共服务领域,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市场化,对可经营性好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资源化处理、集中供热等,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资产租赁、产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途径盘活存量资产。

在污染物排放量大、易集中的工业园区,以污水处理、烟气治理和固废利用为重点,采取打捆方式引进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

在钢铁、水泥、电力、玻璃、焦化、化工等重点行业,采取委托治理、委托运营、环境绩效合同管理等方式引进第三方治理企业。

在农村环境整治领域,特别是白洋淀、正定古城、平山西柏坡、滦平金山岭、廊坊北三县、崇礼、北戴河、衡水湖、固安等9个重点片区农村面貌提升改造,鼓励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集收集转运、集中处理于一体的综合环境服务,解决政府一次性投入较大、回收处理体系不健全、运转不持续等问题。

意见还强调,在重点工程优先选用第三方治理方式,推动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等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重点工程实施,推进山体修复、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绿色河北攻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湿地恢复保护、海域环境整治等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规划重点任务落实,加快城镇垃圾污水处理设施、集中供热设施、工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步伐。

整改不达标企业强制引入第三方

为了激发市场需求,意见在鼓励环境公用设施管理向企业模式转变,排污企业引进第三方进行深度治理的同时,提出要加大执法倒逼力度。

意见要求,要适时适度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实行排污浓度和总量双重控制,实施污染排放在线实时监控,对超过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的企业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达标的强制实施第三方治理。对印染、皮革、电镀、化工等高污染企业聚集、造成连片污染的重点区域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到期仍不达标的责令实施第三方治理。

对于治理机制,意见提出,要明确双方企业责任。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合同开展污染治理。对排污单位委托治理内容与实际排放情况严重不符的,第三方治理企业要进行监督和检举。

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环境公共服务第三方治理项目,参照同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合理确定产品或服务价格,并明确调整周期、因素、程序和启动条件。

同时,环保部门要定期公布第三方治理企业业绩、治理效果、履约情况等。建立企业环保诚信档案,信用记录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失信企业,实施黑名单制度,实行联合惩戒。

公用设施运营招标确定委托方

为促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全面推进,意见明确了扶持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第三方治理项目申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专项补助资金,优先给予第三方治理企业专项资金补助、贴息贷款。

积极拓展投融资渠道。搭建政银企沟通合作平台,引导商业银行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资信良好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核手续。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推行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履约保证商业保险。

完善价格收费政策。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的,收费标准按5%减免。全面落实垃圾发电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建立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政策。

鼓励的同时还要加强对第三方治理的监管。环境公用设施建设运营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方或委托运营方,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并要避免低价低质中标。

要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加大排污单位污染治理和污染排放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排污单位环境违法信息,对涉及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一并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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