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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梯电价“按月执行”改为“按年执行”

   2015-06-04 广西日报 3050
核心提示:最近,自治区发改委官网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广西阶梯电价从“按月执行”调整为“按年执行”。

最近,自治区发改委官网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广西阶梯电价从“按月执行”调整为“按年执行”。

调整之后,冬夏用电高峰期的电量平均到一整年里,可缓解因季节差异导致不同月份用电量不同所带来的矛盾,保证居民充分使用第一、二档电量,降低电费支出,政策更为合理。

年度电量分档不分季

据了解,我区正式实施阶梯电价已近3年,现行居民阶梯电价随季节而变化,将全年划分为用电高峰月份和非用电高峰月份,并将城乡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

阶梯电价按年执行后,年度电量仍分三档,但不再分季节。从7月1日起,第一档电量为每户年用电量小于或等于2040千瓦时,即每户月均用电量为小于或等于170千瓦时时,此档电量维持现行电价标准,为0.5283元/千瓦时。

第二档电量为2040千瓦时至3240千瓦时部分,即每月平均用电量为170千瓦时至270千瓦时,此档电量在第一档电量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即按0.5783元/千瓦时计费。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年用电量超过3240千瓦时部分,即每户月均用电量270千瓦时时,此档电量在第一档电量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0元,即按0.8283元/千瓦时的标准计费。

调整后用电更省钱

假设某小区业主高峰月份(1月、2月、6月、7月、8月和9月)用电量600千瓦时,非用电高峰月份(3月、4月、5月、10月、11月和12月)用电200千瓦时,则全年累计用电量为4800千瓦时。

按照现行阶梯电价,1-2月、6-9月的电费月均为150×0.5283+100×0.5783+350×0.8283=426.98元,其余6个月月均为190×0.5283+10×0.5783=106.16元,全年合计3198.84元;而按照新的阶梯电价,这户人家全年累计电量达到第三档,其中第一档电费为2040×0.5283=1077.73元,第二档内电费为(3240-2040)×0.5783=693.96元,第三档内的电费为(4800-3240)×0.8283=1292.148元,全年合计3063.838元,能省135元。

免费电量按年执行

对于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来说,福利仍然存在,只是免费电量也从“按月执行”调整为“按年执行”,每户每年免费电量120千瓦时。

据介绍,免费电量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由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在一个电费结算年内,电量超出年免费电量后,供电企业按年度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执行阶梯电价,收取超出部分的电费。

同时,对商住合一用户实行分表计量。据了解,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新装业务时,按新装业务受理之日起的实际用电月计算分档电量。年阶梯分档电量标准,按照当年剩余月份进行折算,阶梯分档电量标准按年阶梯分档电量标准除以12,再乘以剩余用电月份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当用电户发生过户、改类、迁移、销户等变更时,原用户根据当年实际用电月份,对已发生的电费进行清算,用电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算,新用户按照当年剩余用电月数,重新设置当年分档电量标准。

居民住房用于出租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及损耗等协商解决,不得将用电加价销售给租户。商住合一的用户,原则上实行分表计量,住宅用电部分执行居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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